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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政策问答

来源: 时间:2021-10-11 13:30【字号:    

 什么是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当月经费。由财政拨款并且已经建立工会组织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

企事业单位缴纳
工会经费是法定义务

    工会经费是国家以立法形式维护工会权益的具体表现,具有强制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经费”和“会费”的区别

    “工会经费”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不影响职工的直接工资所得。
    “会费”是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每月按工资收入的0.5%缴纳的会费。无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计算缴纳会费。
    税务代收的工会经费按规定比例拨缴各级工会组织;职工个人缴纳的会费全部留归基层工会使用,不向上级工会解缴。

什么是工会建会筹备金

    工会建会筹备金是工会经费的组成部分,特指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缴的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的缴费标准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全部职工是指由缴费单位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各类用工性质的全部人员。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设立或者投产、开业后,具备条件应建工会而未建工会的,应当自满一年后的第一个月起,每月向上一级工会缴纳职工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

交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是否增加企业负担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是一个抵税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欠缴或拒缴工会经费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组织关系改变后经费和财产如何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清偿债务后剩余的经费、财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破产企业在处理破产财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的工会经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任意调拨工会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不得随意注销工会依法开立的银行帐户;不得将工会的财产、经费作为所在单位的财产、经费予以冻结、查封、扣押和清偿债务。”


税务代收范围

    衡水市总工会、衡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工会经费税务代收范围的通知》(衡工通字[2015]41号)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按系统管理经费的省直、邮政、网通、电信、移动、电力(市级)、国防、地质、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产业工会,不再列入税务代收范围,经费上缴部分由各级工会自收。
    除财政统一划拨经费(由本级财政直接安排正常公用经费的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部门代扣)和自收工会经费的单位外,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税务代收征期

    《关于明确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工发[2014]10号)规定:“缴费单位应于每月l 5日前自行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申报方式参照税收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职工人数较少、全年缴纳工会经费数额较小的单位,在不影响均衡收缴经费的前提下,可以实行按季或者半年申报缴纳。”

税务代收比例

    根据《关于明确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工发[2014]10号),我市暂实行以下办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由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代收工会筹备金。要逐步由40%差额代收向2%全额代收过渡。

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意义

    推进税务代收工会经费工作,有利于增强基层工会活力,为基层工会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物质保障。其意义:
    1.运用税务机关限时申报、限期缴费等有效措施,强化了对基层单位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约束力,增强基层单位自觉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的法律意识。
    2.把工会经费收缴纳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收缴使用的透明度,严格接受社会监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保证执法的严肃性。
    3.方便缴费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的同时一并缴交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4.确保各级工会经费足额收缴到位,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和活动,从而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依法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
    5.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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