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职工文化

游正林‖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形成——“郝建秀工作法”的总结与推广过程及其意义

来源: 时间:2022-05-25 13:30【字号:    

 

游正林‖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形成——“郝建秀工作法”的总结与推广过程及其意义

 

“郝建秀工作法”是以纺织女工郝建秀的名字命名的一种细纱工作方法。1949年11月,郝建秀考入国营青岛第六棉纺织厂 (下文简称国棉六厂)当细纱养成工,学习三个月之后正式从事挡车工作。在1950年“红五月”生产竞赛和第四季度的总结评比中,郝建秀因为出的白花特别少等优秀事迹而两次被评为国棉六厂的二等劳动模范。1951年2月,山东省工矿检查队建议国棉六厂研究、总结郝建秀少出白花的工作经验和方法并加以宣传报道。经过三次总结,郝建秀的细纱工作方法最终于1951年6月上旬被正式总结出来,并被命名为“郝建秀工作法”。此后,在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和纺织工业部等共同推动下,被誉为“我们国家的宝贵财富”的郝建秀工作法被大力推广至全国各个纺织企业。这种全国性的推广工作大致持续到1954年上半年才基本结束。

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是发生在我国纺织行业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本文将把这个事件放回到在国营企业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这个宏大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解读,并试图论证: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过程,不但是一个在技术层面上总结与推广一种工作方法的过程,而且是一个破旧立新的思想改造过程。这种思想改造既有助于把工人改造成为像郝建秀那样的自觉劳动者,也有助于重建工会与企业行政、工会与党组织以及工会与工人等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因而促进了合作型劳动关系在国营纺织企业内部的形成。

1949年3月,中共召开七届二中全会,决定将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并提出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来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事业。新中国成立后,工人阶级被赋予了国家领导阶级和国营企业主人翁的地位。“依靠工人阶级是我党管理工业、办好工厂的基本思想,在企业中一切工作都必须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在国营企业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是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这个事件得以发生的基本社会背景。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接收了大量原国民党政府企业(也称官僚资本企业)。新中国成立后,这类企业被改为国营企业。郝建秀工作法产生于这类企业,对它的推广也主要是在这类企业。本文所说的国营企业也是指这类企业。这类企业中的工作人员大致由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人和以从事非体力劳动为主的职员(主要是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在国营企业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不但意味着对全体职员和工人进行相应的思想改造,而且意味着在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指导下重建包括职员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在内的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通常是指雇主及其代理者(经营管理者)与雇员及其代表(如工会)之间的关系。考虑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企业的具体情况以及工会工作的特殊重要性,本文在比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劳动关系”一词,除了指企业的经营(或行政)管理者与工人及其代表(工会)之间的关系以外,还包括工会与党组织、工会与工人、工会与技术人员以及工人与技术人员等彼此之间的关系。因此,具体来讲,本文将把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这个历史事件放置在思想改造与劳动关系重建的历史进程中来解读,也即解读的重点在思想改造与劳动关系重建层面,而不在生产技术或工作方法层面。

本文接下来首先论述党和政府在国营企业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时所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并提出判断合作型劳动关系形成与否的主要标准;然后分别论述郝建秀工作法的总结与推广过程及其对改造职工思想、重建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最后小结全文并进一步探讨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

一、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所需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

中共七届二中全会提出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来恢复和发展城市中的生产事业,那么,工人阶级是否可靠呢?刘少奇认为:“马克思主义认为,工人阶级是最可靠的。这是一般说的。具体地说,则还有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努力工作,使工人阶级完全可靠。”刘少奇还提出了“加强工人工作,使工人成为完全可靠的”三种主要办法:“尽可能保障工人的生活水平勿使之过低;深入广泛地教育工人;组织工人。”在这三种办法或工作中,不仅第三项工作(组织工人)需要依靠工会去做,而且第二项工作(教育工人)当时也主要是交给工会去做的。因此,七届二中全会“将工会工作的重要性提高了”。相应地,七届二中全会闭幕之后仅仅过了三个多月,中共中央就“要求全国总工会于七月二十日召集全国工会工作会议,讨论目前工人运动中若干重要问题,特别是组织问题”;新中国成立后不足9个月,就于1950年6月29日起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下文简称《工会法》)。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一、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权;二、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他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三、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破坏分子作斗争;四、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这些规定大致界定了工会与人民政府、工会与企业行政、工会与职工等之间的关系,这对重建国营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时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书记的李立三认为,《工会法》第九条“规定着工会的责任”。那么,具体到国营企业内部,如何具体地实施《工会法》尤其是工会如何具体地履行这种责任?这成为当时亟待解决的难题,中共中央对此极为重视。

在《工会法》公布当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彻底实施工会法》的社论,强调:“我们国家全部工作的努力目标,是使国家逐步走向工业化。工人阶级正是国家工业化的主力……人民政府必须首先依靠工人阶级推行自己的工作,而依靠工人阶级的具体内容则是依靠工会。”6月30日,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开展四项相关工作。其中第二项工作是:“通知各企业管理机关及各工厂企业中的党委或支部召集有党和行政及工会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讨论执行《工会法》的具体计划并检讨过去工作。切实研究行政与工会如何配合工作,搞好生产,而不是各自为政,互相抵消;研究党如何领导工会而不是代替工会,如何通过工会去进行群众工作,而不是抛开工会去直接进行群众工作的具体办法。”这表明在企业中执行《工会法》不是一项孤立的活动,还涉及如何重建企业行政与工会、企业党组织与工会以及工会与群众等之间的关系,或者说,还涉及如何重建企业的劳动关系。其中第四项工作是:“各中央局、分局与省委市委负责同志应将此次讨论经过及所拟定的执行《工会法》的具体办法,过去工会工作中的主要缺点和错误及今后纠正的方法,以及在讨论中提出的各种重要意见和在执行中所遇到的或估计可能遇到的各种困难,作一综合报告于7月底以前电告中央。”

相应地,中南局于1950年7月中旬召开了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讨论了《工会法》,并全面检查了一年来的工会工作,其检查结果集中体现在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在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上所作的报告之中。邓子恢首先简明扼要地肯定了中南各省市的工会工作取得的四点成绩,然后指出工会工作中的缺点“主要表现在严重脱离群众的现象,这应该引起同志们极大的警惕”。7月29日,邓子恢把这次中南总工会筹委扩大会议的情况,包括他在会上所作报告的基本观点,给毛泽东写了一份报告。8月4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这个报告,其批语说:“工会工作是目前我们党的主要工作之一,但各地党委对于工会工作显然注意不够。望各中央局、分局及省委、区党委和市委照邓子恢同志的做法在最近三个月内认真地检讨一次工会工作并向中央作一次报告,以便加强各级党委对于工会工作的注意,改善工会工作,是为至要。”

在各中央局、分局等写给中央的相关报告中,西北局的报告反映了工会工作中存在的三个方面的问题,并认为:“直到今天工人运动中存在的问题还这样严重,工会工作还这样薄弱的基本原因是:各地党委重视不够,对工人的问题研究得太少,对工运干部具体帮助和指导太少。”1950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批转了西北局的报告,并加了毛泽东起草的如下批语:“在一九五一年春季党的四中全会开会以前,请你们负责认真地检查一次工会工作,准备向四中全会作报告。各地工会工作存在着严重的缺点,而各级党委一般地说来注意得很不够,或者完全没有注意,这是不对的。必须改变这种情况。”从这则批语的语气尤其是从提出向党的四中全会作相关的报告来看,此时的毛泽东已经进一步意识到了工会工作方面问题的严重性。

1951年1月24日,毛泽东批转邓小平1月8日的报告给各中央局负责人,指出:在邓小平的报告中,“提到西南已开了一次城市工作会议,着重地批判了党内较为普遍的看不起工人的思想,明确依靠工人阶级应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应把它贯彻到各项工作各个部门中去等语……许多同志当然很忙,但请你们考虑,腾出一段时间,在五月一日以前,召开一次城市工作会议,着重地研究和解决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问题,工厂管理问题,工会工作问题,为四中全会讨论这个问题准备意见。四中全会拟在五月召开,请你们按照这个时间部署工作”。

毛泽东明确提出要在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讨论“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问题、工厂管理问题、工会工作问题”。这表明:在毛泽东看来,这三个问题是城市工作中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具体到国营企业内部,所谓“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问题”应该是如何在企业的一切工作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的问题。这包含了以下两个较为具体的问题。一是如何让全体职工(尤其是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受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因为“目前还有不少企业行政管理干部,对于依靠工人群众的帮助来管好工厂企业的基本思想还没有搞通”。二是在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的指导下,如何尽快重建生产秩序以便快速恢复和发展工业生产?这就涉及前面所说的“工厂管理问题”和“工会工作问题”。“工会工作问题”主要是如何在企业内部具体地执行《工会法》的问题,尤其是工会如何具体地履行《工会法》第九条所规定的四项责任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涉及如何重建工会与企业行政、工会与党组织以及工会与工人等之间的互动关系。对“工厂管理问题”的理解,有必要提及1950年2月6日《人民日报》社论《学会管理企业》一文。根据该文的观点,“工厂管理问题”主要是如何把原先的官僚资本主义企业改造成为新民主主义企业的问题。这种“改造”需要达成相互关联的两个主要目标。一是把工人群众改造成为自觉的劳动者。该文认为,新民主主义的经济与官僚资本主义、一般资本主义经济有两个根本区别,其中之一“就在于一切旧的资本主义企业是依靠压迫方法来强制工人劳动生产……新民主主义的人民企业的管理,则必须启发和依靠工人群众主人翁的感觉,发挥工人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便工人群众能够自觉地进行劳动”。二是实现企业管理体制上的破旧立新。该文认为,“在一切国营公营的工厂企业中,必须坚决地改变旧的官僚主义的管理体制,实行管理民主化,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吸收工人参加生产管理,以启发工人的主人翁的觉悟,发扬工人的自觉的劳动热情”。如果这么理解成立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把毛泽东所说的上述三个问题概括为两个相互关联的问题。一是在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的指导下,如何尽快把工人改造成为具有主人翁责任感的自觉劳动者?二是在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的指导下,如何尽快重建工会与企业行政、工会与党组织以及工会与工人等之间的互动关系以便形成一种和谐而高效的生产秩序?这也是当时党和政府在国营企业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时所遇到的亟待解决的两个主要问题。如果这两个主要问题基本上得到解决,我们就可以认为,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在国营企业中得到了有效贯彻,相应地,“合作型劳动关系”也就基本上形成了。

几天以后,1951年1月29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工会工作。毛泽东说:“各级党委应当专门地经常讨论工会工作。五月间将召开的四中全会,即以工会工作为中心,同时应涉及到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工厂管理、工厂支部工作问题。”毛泽东在会上还说:“工会工作有成绩,但问题甚多,必须全党注意……领导方法上应注意多介绍经验,好的坏的经常通报,使之交流,工作就会推进的!总工会过去对此做得不够,应经常通报。”李立三也参加了这次政治局会议。毛泽东的这番话难免令李立三感到一定压力。2月1日晚,李立三在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传达了毛泽东的指示,他说:“最近主席特别关心和注意工人运动……会上主席曾三次提出‘为什么不通报’……主席这种利用下面创造出来的经验,推广全国的领导方法是很好的,是一种很重要的领导方法。”可以推知,此后,全总会更加重视总结和推广“下面创造出来的经验”,各级地方党委则会更加忙于为党的四中全会讨论工会工作问题等而“准备意见”。

在上述政治氛围下,1950年11月,山东省决定从省级领导机关抽调90余名干部联合组成4个工矿检查队,分赴青岛、济南、淄博、徐州等地对“工矿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与全面的检查”。1951年2月19日,山东分局又作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四项决定,其中,第三项决定是针对工矿检查队的,它要求“上述各市、地委继续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指定几个负责同志亲自参加与领导这一工作”。第四项决定是于本年三月底召开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各市、地委“搜集有关材料,研究和总结各项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在城工会议以前送来分局”。在贯彻执行这些决定的过程当中,山东省工矿检查队获知了郝建秀少出白花的模范事迹:“今年二月里,省工矿检查团来厂检查工作,听到我们报告郝建秀少出白花的数字,即很惊讶,认为出0.25%的白花数字是全国所没有的,应很好地研究,并推广出去,同时马上在大众日报上报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认为,郝建秀少出白花的工作经验是在各地为中共七届四中全会研究和解决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所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而搜集“下面创造出来的经验”的过程当中才被有关部门和人士高度重视的。后面的论述将表明:总结和推广郝建秀工作法也是在纺织企业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的一个重要突破口。

二、郝建秀工作法的总结过程及其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郝建秀刚成为正式挡车工人,就立即投身于紧张的生产竞赛运动之中。1950年3月初,青岛市总工会决定从4月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红五月”生产竞赛运动,各产业工会纷纷响应。郝建秀从这次生产竞赛中脱颖而出,当竞赛结束评选模范时,她被评为二等模范。国棉六厂参加此次生产竞赛的共有3400人,厂评判委员会最终评出一等模范36人、二等模范57人、三等模范106人。郝建秀被评为二等模范,表明她在工作上的表现确实相当优秀。1950年秋,为了抑制华北、华中地区的纱价,中央人民政府财经委员会决定在1950年10月至11月期间加紧生产20支纱,并把生产任务主要交给上海、青岛、天津三地的纺织企业去完成。经过两个月的突击生产,三地都超额完成了生产任务。郝建秀在这次突击生产中又有十分优秀的表现,因此,1950年第四季度她又被评为国棉六厂的二等模范。据当时记载,郝建秀的模范事迹有以下六点:

(1)工作很负责,不离车档,白花在全班细纱是第一名的少,看一台23′最多没超过11盎司。

(2)不旷工,不迟到和早退,常是提前上班来整理机台的一切。

(3)在十、十一、十二月份中,没请过一天假。

(4)交接班时,接班的不来她不走。

(5)工作积极,遵守纪律,工作有三勤(手勤、脚勤、眼勤),车底清洁。

(6)她的产量在纺二工场是最好榜样。

这些模范事迹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关于郝建秀工作态度的事迹;另一类是关于郝建秀工作成绩的事迹。从这些事迹来看,此时的郝建秀已率先成为了具有主人翁责任感的自觉劳动者。

1951年2月,前来国棉六厂检查工作的山东省工矿检查队听到郝建秀少出白花的事迹后,要求国棉六厂研究并推广郝建秀的工作经验。可是,国棉六厂有关人员“没有围绕着少出白花的一系列工作去做深入详细的研究”,而是找郝建秀谈话之后,只“根据她的话总结了‘三勤三快’”,认为郝建秀之所以少出白花,只是她干活比其他工人勤快而已。提高工人干活的勤快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对减少白花数量等当然是有效果的,当时在国棉六厂推广“三勤三快”经验所产生的良好效果也说明了这一点:“根据我们的总结,(三勤三快)在全细纱间就推行开了,那时正值三八节,即号召全细纱间女工学习郝建秀的工作法,以纪念妇女自己的节日。这样,在很短的时间内竟收到很好的效果,使整个细纱间的白花减低三分之一。”推广“三勤三快”经验产生了这么明显的效果,于是,1951年3月13日《青岛日报》便公开报道了郝建秀少出白花的经验:

(郝建秀)接着介绍她的经验:“少出皮辊花并没有特别的办法,只是我天天心里想:多亏毛主席解放了我们,我们才得到了幸福,再不好好地干,对不起毛主席。我就下决心想办法,看车时不离车档,时常把自己看的车子上的花毛扫好,把大小木棍上的花及时撕掉,使其不能沾在线上,这样就少断头,少出白花,少出节纱,又匀又多出线。”最后她说:“我的办法是三勤三快,眼要勤看快看,看车子上是否有花毛和断头,或有坏了的等事情发生,若看见车子上有断头或车子坏了,要腿勤跑得快,若发现有断头有花毛,要手勤接得快,扫得快。”

从中可知,郝建秀少出白花的经验可以分为思想和操作两方面,思想上的积极变化与操作上的“三勤三快”相辅而行。两天之后,这篇报道又发表在《大众日报》上。此时,中共中央出台了相关指示,要求“各党报和工人报纸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关于工厂管理和工会工作的典型报道”。于是,没过多久,《大众日报》再次报道了郝建秀的“三勤三快”经验及其效果:“郝建秀已成为全厂细纱工的榜样和努力的目标,许多小组在学习了郝建秀的经验后,亦迭创惊人纪录。郝建秀所在的生产小组,由于采纳了她的三勤三快的经验,据3月24日至28日五天的统计:白花数已由每台车平均1磅以上降低到0.53磅。”十天后,《青岛日报》也刊发了这篇报道。

时任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主席的陈少敏看到这些报道之后,却对“三勤三快”的结论并不满意,认为“纯粹是官僚主义的胡编”,于是,“亲自打长途电话给青岛纺织工会主席王伯泉,让他派人再去总结郝建秀的经验”。王伯泉回忆说:“‘三勤三快’的经验在报纸上发表以后,不少的先进小组在学习,但学习的结果是腿痛腰酸,皮辊花并未减少。陈大姐(指陈少敏)知道了‘三勤三快’的工作法以后,给我们指出‘三勤三快’是增加劳动强度,没有推广的必要,指示我们进一步地总结。”遵照陈少敏的指示,国棉六厂对郝建秀的工作经验进行了第二次总结,可是,陈少敏认为:“第二次总结的结果,仍旧是‘三勤三快’,不过着重指出了清洁工作。这一次总结还是未能把郝建秀少出皮辊花的经验正确地总结出来。”于是,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于五月间提议与中央纺织工业部共同组织工作组帮助青岛总结”,只是“当时纺织部派不出人来”,“便单独派出工作组”。

工作组来到青岛后,协助青岛纺织行政和工会组建了包括4位工程师、20多位优秀细纱工人并有党、团、工会干部参加的郝建秀工作法研究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51年6月4日开始工作,第一天上午大概地观察了郝建秀的工作情形,下午即确定将研究委员会的全部人员分成接头动作、接头时间、清洁时间、清洁动作和动作顺序等五个组,对郝建秀的操作进行具体测定,并用同样的方法测定其他工人的操作。然后,根据测定的结果反复比较、研究和讨论。这样,经过五天的努力,郝建秀少出白花的先进经验即“郝建秀工作法”就被科学地总结出来了。

郝建秀工作法的基本特点被概括为以下四点:一是工作主动,有规律;二是善于分配时间,工作有轻重缓急;三是善于组织自己的力量,把几件工作结合起来做;四是抓住了细纱工作的主要环节——清洁工作。这些特点,与其说是少出白花的具体方法,不如说是郝建秀对待劳动的基本态度以及她在劳动过程中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则。因此,有观点认为:“郝建秀工作法的基本精神不仅适用于细纱工作,也适用于其他生产部门。”

从前文可知,在郝建秀的工作经验中,最被看重的是少出白花的经验,因此,总结郝建秀的工作经验,其显而易见的意义就体现在减少白花上。不过,从更深层面来看,其更重要的意义体现在对职工的思想改造上。总结郝建秀的工作经验,其实产生了两个主要成果:一是总结出来了郝建秀工作法;二是发现了郝建秀这样的模范工人。因此,总结郝建秀工作法对思想改造的意义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方面。

一方面在于郝建秀本人的思想变化及其相应的模范行为对其他工人的示范意义。郝建秀工作法被正式总结出来以后,《大众日报》率先刊发郝建秀工作法研究委员会撰写的介绍郝建秀少出白花经验的文章。在谈及郝建秀的工作表现时,该文描述了她的思想变化:“1950年红五月轰轰烈烈的生产竞赛展开后,车间内各种检查、记录制度相继建立起来,细纱间也建立了个人白花过磅记录制度。这时,郝建秀的白花就出得最少,得到表扬。这使她想起往日半饥半饱的生活,想起了只有在共产党领导下,才能有今天的好日子,于是,对工作的积极性更加提高了,决心干出个好样来。”接着,《中国纺织工人》发表了《为什么郝建秀能创造少出皮辊花的新纪录》,该文认为:“郝建秀同志的新纪录不是一件偶然的事。这是新中国解放了千千万万的工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主人翁姿态,发挥自己创造才能的一个突出的表现。”该文也描述了郝建秀的思想变化:“郝建秀同志一家八口人,解放前全家生活靠她父亲赶大车维持,非常贫困。解放后,物价稳定了,她自己又找到了工作,生活逐渐好转起来。17岁的郝建秀心里老是这么想:‘要不是毛主席和共产党的领导,使我们获得了解放,今天哪能进厂干活?哪能有今天的幸福生活呢?再不好好地学,好好地干,怎对得起毛主席和共产党?’”上述报道表明:进入国棉六厂工作后,郝建秀在思想上发生了积极变化,进而在劳动过程中成为了具有主人翁责任感的自觉劳动者。中共当然希望其他工人以郝建秀为榜样,也成为像郝建秀那样的劳动者。

另一方面在于总结活动本身及其产生的两个主要成果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工会工作者等的思想教育意义,这从当时的相关新闻报道等材料中可见一斑。1951年7月31日,中共青岛市委召开了推广郝建秀工作法会议。王伯泉在会上报告了发现、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经过,并谈了三点体会:(1)发现一个先进工作法,必须明确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观念,必须树立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必须是虚心的,打破成见和保守观点,这样,才会把新生的东西发现出来,否则便什么也看不到;(2)总结一个先进的工作法,必须踏踏实实,把这个先进工作法的每一个动作都加以注意和科学地测定、分析与研究,必须反对一切粗枝大叶不动脑筋的作风;(3)总结先进工作法,必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郝建秀工作法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祚民也在会上谈了此次总结郝建秀工作法的体会,他说:“解放后,工人的才能和智慧也从长期的被压抑之下解放出来,随着政治觉悟的提高,工人阶级涌现出多少劳动英雄,创造了多少先进工作方法,但由于许多技术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没有明确树立,所以,就忽视了工人日常工作中的一些平凡动作,使得许多先进的工作法未能得到表扬而被埋没……通过此次总结郝建秀工作法,提醒了我们:要搞好生产,必须全心全意地依靠工人阶级,必须加强技术人员与工人的团结。”中共青岛市委书记赖可可在会上作了总结发言,他说:“郝建秀工作法的产生只有在今天的环境与条件下才有可能,过去工人中的任何创造是不会被重视的,只有在今天为国家为人民的自由劳动中,在民主管理制度下,工人的智慧才能充分发挥,工人的创造才会被重视。”郝建秀工作法研究委员会后来对郝建秀工作法的价值等进行了总结,认为:“郝建秀工作法的创造,表现了工人阶级无穷的智慧和创造性,表现了工人阶级对国家建设事业的无限忠诚,不仅从理论上,而且从实际中更说明了我们必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1951年9月9日,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分党组给中共中央写了关于郝建秀工作法的报告。该报告说:“总结郝建秀工作法时,有些技术人员认为‘少出点皮辊花没有什么了不起’,这是‘小题大做’,‘再总结也不过如此’。可是经过总结工作,他们的保守思想被打破了……工人的实际经验教育了技术人员,同时技术人员把工人的实际经验提高到理论原则上来,这次总结做到了技术人员的理论与工人的实际经验相结合。”国棉六厂技术员王尔镶亲自参与了这次总结活动,后来,他就当初把郝建秀的工作经验总结为“三勤三快”一事作了如下检讨:

“三勤三快”这四个字庸俗了郝建秀的工作法,使大家错误地认识了郝建秀工作法,因此在推进工作当中起了极大的阻碍作用,使工作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回忆起来真是痛心得很,为什么会这样呢?今天严格地来批判一下,这首先是由于没有群众观点,没有树立起依靠工人群众搞好生产的思想……其次我还存在着不相信工人群众的思想……这些事实教育了我,要是还存着保守思想,不去团结群众依靠工人,要想来搞好生产,那是不可能的。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国营企业基本上都是原国民党政府企业,这类企业中的职员几乎都是原国民党政府企业中的职员,也被称为旧职员或旧人员。李立三认为,虽然旧人员一般都有“懂得生产、有管理经验”的长处,但他们通常具有四个弱点:一是缺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二是官僚主义作风,不懂得依靠群众;三是看不起工人,看不起体力劳动,视他们为低人一等;四是广大工人群众对他们不满意,有反感,他们在工人面前没有威信。因此,需要对旧人员进行教育、改造。怎样教育、改造他们呢?李立三认为:“这些同志在旧社会数十年,要改变对于他们是一个痛苦的过程,旧东西根深蒂固,不是听一次讲话、上一次训练班就可以改变的,必须要依靠群众,首先是群众的模范作用,其次是群众的教育作用。”“模范作用是指群众都不敷衍塞责,积极工作,使他们感到现在天下变了……改变了整个社会的空气,自自然然地他们就会改变了。”“群众的教育作用是指,讲几次话和开训练班是需要的,但单是这些还不够,还需要有社会舆论的制裁。”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把这次总结活动本身及其产生的两个主要成果对旧职员(主要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教育作用概括为四点。第一,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以郝建秀为代表的工人阶级具有两个主要优点:一是具有无穷的智慧和创造性;二是对毛主席和共产党充满了感激之情,在党和政府的进一步培养和教育下,能够忠于国家建设事业,能够表现出高度的政治积极性与劳动积极性,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自觉地努力工作,也能够创造出许多先进工作经验。第二,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以郝建秀为代表的工人阶级是值得依靠的,要想搞好生产,必须明确树立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第三,使他们进一步认识到发现、研究和总结工人的先进工作经验的重要性。第四,使他们进一步意识到以往在发现、研究和总结工人的先进经验的工作方法和态度上所存在的问题。因此,一而再、再而三地总结郝建秀的工作经验,其意义不仅在于最终总结出来了科学的郝建秀工作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在工人和职员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思想的作用。

三、郝建秀工作法的推广过程及其意义

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等一再总结郝建秀的工作经验,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推广它。然而,当时推广郝建秀工作法至少面临以下三个主要难题。第一,郝建秀工作法看上去很平凡。由于由粗纱纺成细纱是利用纺织机器自动完成的,挡车工人的工作主要是换粗纱、接头和做清洁等,这些工作看起来都很平凡,即使是郝建秀,她的操作看上去也是如此。“郝建秀工作法的可贵,就在于她平凡到大家都懂,都很容易学会。”那么,如何让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挡车工人充分认识到“平凡到大家都懂”的郝建秀工作法所具有的科学性和先进性?这无疑是一个难题。第二,在早已入厂工作的挡车工人中推广郝建秀工作法,意味着要她们放弃自己熟悉的操作方法,再去学习一种新的操作方法。要她们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完成这个破旧立新的过程无疑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何况使用这种新的操作方法还可能会增加劳动强度,因此,推广郝建秀工作法难免会遭到一些工人的抵制。第三,在工厂里推广郝建秀工作法,不是只涉及挡车工人的独立行动,而是需要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等各方高度配合与积极合作,这一合作推广的局面能否顺利形成也充满了不确定性。由于存在以上难题,在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过程中,以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为首的推广者不得不想方设法扫清各种障碍,尤其是思想障碍,因此,这也是一场深刻的思想改造。这个过程大致分为三个阶段:首先在青岛进行试验性推广,然后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做一些准备工作,最后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

1951年6月上旬,郝建秀工作法被正式总结出来后,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即派生产部副部长朱次复去青岛作推广试验,于是,青岛纺织管理分局、纺织工会和市总工会等抽调干部组成了郝建秀工作法推广组。推广组首先在国棉一厂进行试验性推广,“吸取经验后即至三、六、七厂推广,二、四、五、八及私营华新等厂都派了技术人员和细纱工人随着推广组学习。这批学员回去后,各厂都组织了郝建秀工作法推广委员会,自己进行推广工作”。在青岛推广期间,纺织工会青岛市委员会和青岛纺织管理分局、中共青岛纺织管理分局党委会、共青团青岛纺织管理分局委员会于1951年7月20日联合召开了郝建秀工作法座谈会。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各厂党、政、工、团负责干部,先进工作者以及郝建秀工作法推广组等300余人。陈少敏出席会议并作报告。接着,中共青岛市委于7月31日召开了推广郝建秀工作法专门会议,参加会议的有郝建秀工作法研究委员会委员,郝建秀工作法推广组组员,市总工会、纺织工会、各产业工会及市妇联、团市委等团体的主要干部,各企业工厂党委会或总支书记或厂长等。赖可可出席会议并作了总结发言。在青岛推广期间,不但在全市层面召开了上述两个会议,而且“各厂分别召开大会小会向职工群众进行教育,宣传郝建秀工作法的精神及价值。经过这许多工作以后,郝建秀工作法终于被广大职工接受了。八月中旬郝建秀工作法已在全市细纱工人中普遍推广”。推广组认为,在青岛的推广工作取得了三个方面的成绩。第一,降低了白花率,以厂为单位计算,一般的都降低了30%至51%左右。第二,推动形成了青岛纺织工人前所未有的技术学习高潮。第三,进一步发展了郝建秀工作法。推广组分析了取得这些成绩的六个原因,其中第四个原因是“掌握思想情况,及时纠正偏向”,认为推广过程是一个新与旧之间的思想斗争过程:在推广初期,工人中产生了认为郝建秀工作法还是“三勤三快”等不正确的思想认识,“在了解了以上几种思想情况后,就应用了各种方式来扫清这些思想障碍和解除这些思想顾虑”。由此可见,在青岛的试验性推广,不但在降低白花率、提高工人学习技术的热情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而且在扫清思想障碍工作方面积累了经验。

在青岛进行试验性推广获得成功后,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广之前,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等又主要做了以下准备工作。第一,在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倡议下,中国纺织工会青岛市委员会和华东纺织管理局青岛分局于1951年8月17日至19日联合召开了青岛市棉纺细纱职工代表会议,各地的优秀细纱工人代表和技术人员、一些地区省市纺织工会委员会的生产部长等参加。陈少敏在会上作了题为《大力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报告,强调:“纺织工会各级组织应有计划地把郝建秀工作法在全国迅速推广。”会后,又在青岛举办了有来自全国各地的119人参加的郝建秀工作法学习班。第二,进一步宣传报道郝建秀工作法的优越性及其推广的必要性。比如:1951年8月7日《工人日报》发表社论《重视和推广郝建秀工作法》;《中国纺织》1951年第3期刊登关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三篇文章,并发表短评《把郝建秀工作法推广到每个纺织工厂去!》。第三,争取纺织工业部的配合与支持。1951年8月下旬,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在青岛召开第一届第三次全体会议,出台《关于推广郝建秀先进工作法向纺织工业部的建议》,认为“要使这一工作法能在全国顺利推广,行政与工会必须通力合作”,“建议中央纺织工业部确定郝建秀工作法为细纱工作法,切实配合工会大力推广郝建秀工作法,发展郝建秀工作法,把纺织生产水平提高一步”。第四,报请党中央通知各地党委领导这一推广工作。1951年9月9日,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分党组出台《关于郝建秀工作法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介绍了郝建秀工作法的主要特点和价值、总结郝建秀工作法的经过和在青岛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经过。该报告最后说:“郝建秀工作法已在各地开始推广,并收到初步成绩,但各地党委、总工会尚未能像青岛一样大力支持,工会干部有顾虑。纺织工会各地干部一再要求由党中央通知各地党委领导这一推广工作,把纺织生产再提高一步。”

经过上述准备,由纺织工会各级组织牵头开展的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运动就开始了。1951年9月13日,纺织工业部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大力推广郝建秀工作法,并会同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组织工作组推动这一工作。1951年10月15日,纺织工业部又出台《关于普遍开展郝建秀工作法的指示》,强调“郝建秀工作法是中国纺织生产工作上一个重大的事件”,指出:“推广时,首先碰到的困难是职工的思想顾虑和因受旧工作法的束缚以致对郝建秀工作法抱着怀疑的态度。为此,必须及时揭发保守思想与对抗情绪,才能使推广工作顺利进行,但同时亦必须耐心地以先进理论和实际资料说服他们,采取学习和研究的态度,让他们充分发表意见,以便真正解决思想问题。”在实际推广过程中,推广者主要采取了以下六种措施来“解决思想问题”。第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把这项推广活动与新民主主义或社会主义建设、抗美援朝等伟大目标联系起来,使职工进一步认识到该活动的重大政治意义与经济意义。第二,评选、表彰相关的模范先进人物。纺织工业部出台的《关于普遍开展郝建秀工作法的指示》强调“推广郝建秀工作法应和奖励工作相结合”,据此,1953年在全国范围内评选出106名“纺织工业劳动模范”,其中就包括郝建秀和5名“郝建秀工作法优秀执行者”。第三,建立检查制度。1951年11月24日,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指出,在郝建秀工作法推广工作中存在许多严重问题,个别单位的领导干部仍对郝建秀工作法的优越性认识不足,存在着保守思想和自满情绪,因而助长了某些技术人员和工人对郝建秀工作法的对抗态度,甚至打击了郝建秀工作法优秀执行者,因此要求各级纺织企业的工会组织普遍检查郝建秀工作法的推广工作。第四,让某些领导干部公开检讨。在此仅举一例。青岛国棉六厂在推广郝建秀工作法取得一定成绩后,有些领导干部就骄傲自满起来,逐渐放松了对推广工作的领导,导致推广工作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1952年7月底,陈少敏来到国棉六厂,对这种混乱现象提出严厉批评,并指示国棉六厂对执行郝建秀工作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整顿,其措施之一是自上而下地进行一次思想检查,并向群众作出公开检讨。国棉六厂厂长、副厂长合写的《关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检讨》还发表在《中国纺织工人》1952年第17期上。第五,纺织工业部出台《关于巩固先进经验工作的指示》。该指示认为:在全国范围内推广郝建秀工作法和一九五一织布工作法获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这一可贵的成绩不仅没有巩固起来,相反地,还产生了自流的现象,“为了迅速扭转这种现象,必须对一切障碍先进经验的推广与巩固的错误思想和做法展开无情的斗争,坚决有效地加以克服”。第六,着力宣传、奖励、培养郝建秀,让她成为广大纺织工人学习的榜样。

这项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运动大约持续到1954年上半年。1954年4月21日至6月5日,纺织工业部、中国纺织工会全国委员会工作法检查组去天津、青岛和上海三地调查研究郝建秀工作法、一九五一织布工作法的推广情况,得出了以下三点结论:第一,两个工作法推广以来,绝大部分工人已经掌握工作法的基本精神,绝大部分细纱、织布工人已经基本上执行了郝建秀工作法、一九五一织布工作法,所不同的只是程度上的差别;第二,细纱、织布挡车工执行工作法后,技术水平有了显著提高;第三,群众的智慧和创造性使工作法得到进一步发展和提高。可以说,至1954年上半年,推广郝建秀工作法已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绝大部分细纱工人已基本上认同郝建秀式的工作态度;推广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思想障碍已基本上被清除;围绕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等先进经验,一种新的生产秩序已在纺织企业内部基本形成。

关于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对职工思想改造、生产秩序重建、企业管理改进等方面的影响,从陈少敏于1953年8月对三年来纺织工会工作所作的基本总结中亦可得见。陈少敏认为,三年来,纺织工会在党的领导下,贯彻了“面向生产”的方针,把一切工作都围绕着生产来进行,在工作中摸索到了几点主要经验,其中之一是“总结与推广先进经验是提高劳动生产率、改进企业管理的最好方法”,其意义具体表现为:

纺织工会干部从总结与推广先进经验的过程中,摸到了面向生产的门径。技术人员体会到了工人群众的智慧,改变了轻视工人的错误观点,从而积极地与工人一道钻研技术,改进技术指导,使技术与劳动相结合。纺织工人掌握了新的工作法以后,技术水平和熟练程度大大提高,看台能力空前扩大。郝建秀工作法的推广,掀起了纺织生产的革新运动,各个部门的职工群众都开动脑筋,改良工作方法,使劳动竞赛由突击走向经常。郝建秀工作法和一九五一织布工作法推广以后,暴露了企业管理中一系列的问题……工会协助行政改革工资、改善劳动组织,并组织群众集中力量从各方面围绕着减少断头做了一系列的工作,使断头率大大降低,因而改进了全面工作,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过程,不但是在技术层面上总结与推广一种工作方法的过程,而且是在国营纺织企业内部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的过程,对所有职员和工人而言,这是一个破旧立新的思想改造过程。经过这番工作方法的推广与思想改造之后,大约到1953年下半年或迟至1954年上半年,在国营纺织企业内部已发生三方面的明显变化。一是细纱工人普遍掌握了郝建秀工作法,提高了技术水平。二是对所有职员和工人进行了深刻的思想改造,使他们(尤其是行政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普遍树立了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并使一大批工人成为了像郝建秀那样的自觉劳动者。三是重建了工会与企业行政、工会与党组织、工会与生产工人、工会与技术人员以及工人与技术人员等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因而基本上形成了比较和谐高效的生产秩序。基于以上变化,再考虑到构建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其他举措,根据前文所说的判断合作型劳动关系形成与否的主要标准,我们可以认为,大约到1953年底,合作型劳动关系就在国营纺织企业内部基本上形成了。

四、余 论

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发生在我国纺织行业的一个重大历史事件,本文将其放回到在国营企业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这个宏大的历史进程中进行解读。郝建秀的工作经验是在各地为党的七届四中全会研究和解决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所面临的主要问题而搜集“下面创造出来的经验”的过程中才被有关部门和人士高度重视的。总结与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过程,不但是在技术层面上总结与推广一种工作方法的过程,而且是在国营纺织企业中贯彻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的过程,也即是一个破旧立新的思想改造过程。这种思想改造有助于把工人改造成为具有主人翁责任感的、像郝建秀那样的自觉劳动者,也有助于重建工会与企业行政、工会与党组织以及工会与工人等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因而促进了合作型劳动关系在国营纺织企业内部的形成。

当时,类似这种总结与推广工人先进工作经验的做法也发生在其他工业部门,也促进了合作型劳动关系在其他工业部门的形成。考虑到这种现象的普遍性,我们有必要在此进一步探讨这种合作型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

较大规模的工业生产活动需要资方雇用工人进行生产。这样做,资方将面临两个基本的劳动问题:一是他在劳动力市场上购买到的只是工人的劳动力,即工人的劳动潜力,他需要在劳动过程中把工人的劳动潜力充分发挥出来,或者说,他需要在劳动过程中把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二是他需要协调他或他的代理者(企业经营管理者)与工人之间的关系。当中共掌握政权并建立公营或国营企业之后,也同样会面临这些劳动问题。

在陕甘宁边区时期,中共主要通过构建新的劳动伦理即“革命的劳动伦理”来解决当时发展公营工厂所遇到的劳动问题,其基本做法是:将工人的日常劳动与中共领导的革命的远大目标联系起来,并强调革命的整体利益与长远利益的重要性和优先性,强调公营工厂是工人阶级自己也有份的革命的公有财产,强调工人在公营工厂里劳动是为革命而劳动,努力劳动是工人为革命应尽的义务,以此来重塑工人对待工厂和劳动的态度,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建公营工厂内部行政组织、党组织(党支部)和工会组织等彼此之间的互动关系。针对当时公营工厂内部行政、党支部和工会等彼此之间的关系,毛泽东曾提出:“一个工厂内,行政工作、党支部工作与职工会工作,必须统一于共同目标之下,这个共同目标,就是以尽可能节省的成本(原料、工具及其他开支),制造尽可能多与尽可能好的产品,并在尽可能快与尽可能有利的条件下推销出去。这个成本少、产品好、推销快的任务是行政、支部、工会三方面三位一体的共同任务,各顾各地把三方面工作分裂起来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本文所说的“合作型劳动关系”是在毛泽东所提倡的“行政、支部、工会三方面三位一体”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而形成的。这种合作型劳动关系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合作”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的劳方与资方或工会与行政之间的合作,而是“行政、支部、工会”等有关各方的全面合作。具体来讲,这种追求全面合作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它体现在工人对企业目标的高度认同上。构建这种合作型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思想。“依靠工人阶级,就是依靠工人阶级的伟大力量来发展工业。”这意味着要让工人阶级承担起发展工业生产的责任,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把工人(尤其是产业工人)的劳动潜力充分发挥出来。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李立三认为,在资本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下,只有一个方法就是压迫。“假如我们新民主主义的管理方法,照样采取压迫,照样建筑在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上,那我们和国民党就没有差别……新民主主义比官僚资本主义进步要表现在生产力大大提高,如不这样,新民主主义便没有什么进步。”那么,在放弃使用压迫方法的前提下,新民主主义如何才能做到“生产力大大提高”?李立三从苏联的做法中找到了答案:培育工人的主人翁思想,使工人产生主人翁的感觉,从而使工人能够自觉地努力劳动。因此,这种合作型劳动关系是与一套关于工人阶级是主人翁的话语联系在一起的。这套主人翁话语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关于作为主人翁的工人阶级的权利与责任的一套话语,其核心内容是关于工人阶级的责任的论述;二是关于如何使工人阶级具有主人翁的责任感的话语。可以认为,郝建秀就是具有主人翁责任感、高度认同企业目标、能够自觉地努力劳动的模范工人。推广郝建秀工作法的过程,其实也是宣传和再生产郝建秀式模范工人的过程。

其次,它体现在工会与企业行政之间的通力合作上。要想依靠工人阶级的伟大力量来发展工业生产,就必须依靠工会来组织、教育、动员工人阶级从事工业生产。因此,在企业内部,工会必须与企业行政通力合作,而不能形成对立关系。这与美国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形明显不同。这种通力合作的理论基础是:“国营厂、矿企业是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其财富与生产成果为国家所有,亦即为工人阶级全体人民所有。因而在国营厂、矿内部没有阶级对抗和剥削存在,只有公私关系。厂、矿管理者与厂、矿全体人员的利益在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国营厂、矿中党的组织、行政组织、工会组织、青年团组织均应以提高厂、矿的生产作为自己最高与最基本的任务,并在这个共同任务下团结一致,相互配合,以便达到不断提高生产的目的。”当时,工会与企业行政通力合作的基本方式(也即工会“面向生产”的基本方式)是开展劳动竞赛、总结与推广工人的先进生产经验。

再次,它体现在党对于工会的领导上。1951年1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党组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总工会工作的决议》,认为全国总工会的领导工作犯了狭隘的经济主义的错误、严重的工团主义的错误和脱离实际、脱离群众的主观主义的错误。该决议提出了工会工作今后应注意改进的几个方面,其中第一个方面提出:“必须完全明确地在一切实际工作中贯彻以组织劳动发展生产为工会中心任务的思想。”“工会要真正做到以搞好生产为自己的最重要的任务,那么,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起,到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就必须强调工会与国家企业行政方面的通力合作。”第二个方面提出:“必须使全体工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明确认识党对于工会的领导关系,全国总工会及各级工会必须在党中央及各同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样,进一步解决了与构建合作型劳动关系有关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进一步解决了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问题——工会必须与企业行政通力合作;二是进一步解决了工会与党的关系问题——工会必须接受党的领导。

最后,它体现在技术人员与工人之间的密切合作上。当时国营企业的技术人员几乎都是原国民党政府企业的旧人员。李立三认为旧人员通常具有四个弱点,陈云也认为,原来在国民党统治下工作的技术人员具有对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盲目崇拜和不切实际的幻想、自鸣清高、看不起工人等弱点。因此,有必要对这些技术人员进行思想改造,使他们能够克服这些弱点,成为新民主主义的人才。总结和推广工人的先进生产经验的过程,其实也是教育、改造技术人员的过程。经过教育、改造之后,技术人员在思想上、感情上、行为上、生活方式上亲近了工人,树立了深入工人群众、深入实际的工作作风,相信工人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是无穷的,因而能够诚心诚意地和工人密切合作。

1953年12月底,赖若愚在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会基层工作会议上说:“去年开第一次基层工作会议的时候,大家带来的问题中最多的是党、政、工、团的关系问题,在这次会议上对这个问题的反映就很少了。党、政、工、团的关系现在可以说是大体解决了,至少不成为严重的问题了。”党、政、工、团的关系问题的大体解决,意味着合作型劳动关系此时已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这种合作型劳动关系的构建是在中共的极力倡导和直接推动下进行的,它的基本形成不失为中共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个创举。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