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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庆斌‖一九二八年向警予引渡案与中法交涉

来源: 时间:2022-05-25 13:30【字号:    

 (本文作者 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学系讲师)

 

向警予是中共早期著名的女性领导者之一。1939年毛泽东在延安三八节纪念大会上将她与克鲁普斯卡娅相提并论,称“要学习大革命时代牺牲了的模范妇女领袖女共产党员向警予,她为妇女解放为劳动大众解放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了一生”。向警予生于1895年,早年赴法勤工俭学,1922年回国加入中国共产党,参与领导上海的妇运和工运。1927年国共分裂后,向警予化名“易夏氏”,负责湖北省委宣传工作,兼任机关报《大江报》主编。1928年3月20日,向警予在汉口法租界被捕,4月12日被移交至武汉卫戍司令部,5月1日遇害牺牲。向警予被捕后,国民党当局多次要求引渡,法国总领事陆公德一概拒绝,酿成外交争端。最终,陆公德离职,新任法国总领事吕尔庚同意引渡向警予,并承诺在法租界内抓获的中共人员一律移交国民政府。此前法租界当局在中国党派之争中大体维持中立,坚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向警予引渡案标志着法国政府对国共之争的态度开始松动。随着国民政府逐步在形式上统一中国,这一先例被移植到上海等其他法租界,导致大革命失败后中共在大城市中的生存愈发艰难。

学界对向警予引渡案的认识过度依赖时人回忆,以致该事件的本相与影响尚不清晰。其中陆公德拒绝引渡向警予一事最具争议。第一种解释是“法语庭辩”说,即向警予在法捕房受审期间用法语抗辩,以革命精神打动法方。1928年6月,杨之华发表的《悼向警予同志》是第一篇公开纪念向警予的文章,提到由于向警予“慷慨的自供”,法国当局拒绝将她引渡。同年7月22日,蔡和森在《向警予同志传》中提出“法语抗辩”的说法。1935年,李立三在《悼向警予同志》一文中甚至补充了审讯时的对话。“法语庭辩”说长期影响着党史学界对向警予生平的描述。有研究者从隐秘战线的行事逻辑和史料考辨入手,证明并无“法语庭辩”,但未能进一步解释法方拒绝引渡的原因。第二种解释是陆公德“受贿庇共”说。向警予引渡案期间,武汉当局和舆论普遍持此说,影响甚大,但学界鲜有关注。武汉卫戍司令部秘书于垞咸在回忆文章中对其真实性深表怀疑。另有评述质疑该说,但依旧没能解释武汉当局构陷陆公德的动机和法国政府在此事上妥协姿态的成因。鉴于上述讨论有诸多未尽之处,本文以外交档案和中外报刊为主要资料,考析陆公德“受贿庇共”一说的真伪,探讨中法交涉向警予引渡案期间各方的动机和决策经过,揭示法租界当局对中共态度的变化。

一、法国领事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

1896年6月,汉口法租界正式划定。法国领事控制工部局和巡捕房等部门,全面掌管租界内的市政、警务和司法。鉴于向警予引渡案事关政治犯的引渡程序,故须对租界当局与中国政府之间的引渡习惯作一梳理。20年代的社会舆论多认为“政治犯不引渡”已成国际法中的通行准则,实则不然。法国大革命是欧洲反抗专制主义的起点,产生了“政治罪”和“政治犯不引渡”等概念。1793年法国宪法规定对因政见原因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此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仅存在于两国签订的引渡条例。由于英、法、美等国家的坚持,该原则从1867年起开始在世界范围传播,但从形式上看,仍以双边条约的形式出现,尚未形成公理。直至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正式确认“政治犯不引渡”为国际法的一般准则。晚清时期“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经《万国公法》的译介传入中国,后融入清末修律之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适用于国与国之间,但租界绝非殖民地,从法律地位而言仍属中国领土。租界当局适用该原则是晚清以来形成的司法特权,有其自身的发展脉络。

首先,引渡行为反映了列强对租界属地管辖权的攫取。以最早出现的上海租界为例,外国领事的权力起初仅限于协调侨民租地事务。列强利用清廷不谙国际法,蚕食清政府在租界中的独立拘传权,掌握了全部的属地管辖权。租界遂变为“国中之国”。例如从19世纪50年代起,清政府只有得到法国领事许可并且在法租界巡捕陪同的前提下,才能在租界内搜捕嫌犯;法方有预审权,最终决定是否将嫌犯移交至华界。华界当局在汉口法租界越界捕人及引渡程序,实则移植自上海法租界的司法实践。及至民国时期,这一局面已积重难返。其次,租界当局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与列强对清政府体制的不满有关。戊戌政变后,上海公共租界当局曾向逃亡的维新人士提供保护。列强不断强调这一先例的效力,即“任何公共租界的华人居民不能随意被其他法院逮捕或传唤,这是公认的原则”。1903年的沈荩案和苏报案进一步刺激了列强对政治犯的保护。沈荩因从事反清活动在北京被捕,未经正式审理,便被慈禧下令杖毙。西人舆论视沈荩为改革派,批评清政府政治黑暗与刑罚残酷。该案影响了列强对同时发生的苏报案的态度。在苏报案中,章太炎和邹容因鼓吹革命获罪,在上海租界被捕,依清律应处死刑。沈荩案之前,法、德、美等国考虑引渡章太炎和邹容等人。沈荩案发生后,列强转而联合抵制清政府的引渡要求,最终章太炎和邹容在上海公共租界被从轻判罚,并在租界监狱服刑。此后,列强尽管坚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会根据在华利益调整策略。例如民国初年法国为实现租界扩张,一度与袁世凯合作打击在汉口和上海的革命党人。

在司法实践中,“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操作难度很大,主要源于“政治罪”不易裁定,需要判断犯罪行为是否出于政治目的。考虑到北洋时期军阀各自为政的局面,“政治罪”的定义更加模糊。此外,政治犯的行为可能涉嫌普通犯罪,危害社会秩序,这类混合情况最为棘手。除国际条约外,法国关于引渡的国内法长期不健全。1927年3月的法国新法规定:“当犯罪行为属于政治性质或引渡的请求可以合理地被怀疑为出于政治目的,则禁止引渡。”这并没有消弭争议,反而扩大了政治罪的范围。纵观北洋时期,汉口法租界当局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多基于法国领事的裁量。在向警予引渡案之前,刘英之死就曾引发争议。

刘英,湖北京山人,早年加入同盟会,参与武昌起义,曾任第一届国会众议院议员,此后一直追随孙中山。民国初期,直系军阀王占元任湖北省督军。他倚重北方人,横征暴敛,以致鄂人有亡省之叹。1921年7月,湖北各界要求“鄂人治鄂”,发起驱王运动。彼时刘英暂居汉口法租界,因参与驱王运动,被武汉当局通缉。8月2日,王占元向法国代理领事艾南(Laurent Eynard)引渡刘英,后公布其罪名为“劫杀商旅”,“遵照惩治盗匪法第二条处以死刑”。8月4日,刘英被枪决。旅沪鄂人抗议王占元诬告滥杀,并致信法国公使,指责法方“违反国际公例,引渡政治犯”。此事因王占元下野而不了了之。至于法方同意引渡的原因,国民党事后坚称法国领事“受贿”,不过事发时未见有舆论提及此事。另一种原因是法国领事认为刘英危害公共安全或引渡要求无政治目的。无论真相如何,嫌犯究竟属于普通刑事犯抑或特殊政治犯,取决于法国领事对证据和时局的综合判断。由此不难理解,在向警予引渡案中,时任汉口总领事的陆公德被推上风口浪尖。

陆公德(Georges Eugène Lecomte)生于1871年,毕业于巴黎东方语言学院,主修汉语,1897年8月被法国外交部派往北京任见习翻译(élève-interprète)。1900年8月东南互保期间,陆公德被派往上海协助交涉,此后相继在汉口、天津和厦门任职。陆公德自1912年起长期在汉口工作,1916年12月任汉口领事。1924年陆公德要求外交部向汉口增派人手和驻军未果而渐生不满,于1925年3月返回巴黎,克来梅(PaulKremer)接任汉口领事。1925年11月,法国外交部“为补偿他的勇气和决心”,将陆公德从二等领事衔升至总领事衔。11月27日,克来梅病逝。面对五卅运动后中国的反帝浪潮,法国外交部再次起用陆公德。1926年3月15日,“陆公德尽管请求留在巴黎,但仍被派回到汉口”。

北伐初期,陆公德迎来在华期间的最大挑战。1926年11月26日,国民政府决定迁都武汉。同一天,法国正式宣布在华中立政策,要求驻华外交官以捍卫条约特权为底线,“避免对中国国内事务的干涉,在党争和军阀冲突中严守中立,绝不触怒中国人的敏感神经”。1927年1月,武汉国民政府利用民众与英国军警发生冲突之际强行收回汉口和九江英租界,史称“汉浔事件”。身处风暴中心,陆公德与武汉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陈友仁不断交涉,使汉口法租界免受冲击。事后,陆公德向法国外交部表达了对法国在华政策的失望。他认为中国四分五裂的局面和“布尔什维克分子”的活动将危及法国的利益。他自称:“很久以前我就预见到目前法国在华势力的溃退,我既希望不要置身其中,也不愿扮演一个举步维艰化解困境的人。而我似乎将要扮演这样一个角色。”陆公德的不满源于法国的中立政策,既不武力干涉北伐,又不承认国民政府的合法性,致使他与国民政府交涉时进退失据。1927年7月7日,陆公德向法国外交部透露对工作“彻底厌倦”,自1897年起就长期在华工作的他明确表示“不愿在中国度过第31个年头”。

陆公德在华期间屡经大事,积累了丰富的交涉经验。他长期担任汉口领事,显示法国外交部对其能力的认可。陆公德对苏联人、北洋军阀、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都相当反感,寄希望于中国“温和”势力扭转乱局。陆公德在北伐初期保全了汉口法租界的利益,但认为中立政策使法国在华陷于被动,对法国在华利益的前途颇为悲观。即便国共分裂之后,陆公德的心态也未改变。1927年12月,他再次申请卸任休假,当即获准于1928年3月31日返回巴黎。孰料回国前夕,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清党”运动中,陆公德因拒绝向武汉卫戍司令部引渡中共湖北省委领导人向警予,被冠以“受贿庇共”之名,在华外交生涯惨淡收场。

二、胡宗铎与武汉“清党”运动

1927年12月国民政府对苏断交与1928年1月蒋介石复职之后,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趋于缓和,致力于寻求列强承认。1928年2月,法国公使玛德访问南京,这是国共分裂后第一位访问国民政府首都的外国公使,受到蒋介石等政要的热情接待。就在双方关系有望改善之际,国民政府的“清党”运动波及汉口法租界,引发陆公德与武汉卫戍司令胡宗铎之间的矛盾,中法关系骤然紧张。

宁汉合流后,汪精卫受到国民党元老派的排斥。唐生智坐拥湖北和湖南,支持汪精卫夺权,武力对抗南京政府。1927年10月,南京政府以桂系为主力发动西征。11月12日,唐生智兵败下野。两湖遂成桂系势力范围。西征之初,南京当局拟攻克武汉后由第十九军军长胡宗铎任“清乡”督办一职。胡宗铎系湖北黄梅人,毕业于保定军校第四期,与桂系大佬白崇禧同窗,与李宗仁私交“如兄如弟”。据李宗仁回忆,第十九军成立之初,胡宗铎要求将桂系主力第七军一部划入麾下,被李宗仁拒绝。胡宗铎竟一怒离职寓居上海,直至白崇禧满足他的要求才同意复职,足可见此人的权力欲。第十九军作为桂系主力在北伐时屡有战功。李宗仁评价胡宗铎的个性“粗鲁而轻浮,容易冲动”,“认为武力可以决定一切”。11月14日,桂军占领武汉,胡宗铎向李宗仁自荐担任湖北省主席,李宗仁以现役军官不得兼任省长为由拒绝。虽然国民政府对湖北省人事早有安排,但彼时“鄂人治鄂”呼声甚高,非鄂籍官员受到舆论攻击。胡宗铎有意趁机在湖北谋职,不愿进入湖南追击唐生智余部。最后李宗仁推荐湖北籍法学学者张知本为湖北省主席,以胡宗铎为武汉卫戍司令兼“清乡”督办。

北伐期间,湖北各地匪患严重,武汉国民政府时期就曾发动过“清乡”运动,旨在清除土匪和乱兵。1927年11月,胡宗铎上任伊始就致电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指出“鄂省全境几于无处不有共党乘势暴动”,或潜伏于租界中,或占据县邑,请示迅速“清党”。随后胡宗铎在武汉及其周边发动“清乡”运动,主要针对共产党人、工农组织和唐生智残部。在此过程中,武汉地方政府与法租界当局摩擦频繁。一方面,军纪散漫的国民革命军士兵不时进入租界滋事。例如11月27日,两名中国士兵在法租界某剧院制造骚乱当场被捕。法租界巡捕房将二人移交给武汉当局,要求胡宗铎约束这些“无法无天”的军人。另一方面,彼时汉口仅余法、日两国租界,共产党人的活动范围多集中于水陆交通便利的法租界。由于租界行政的独立性,武汉卫戍司令部若要在租界搜捕嫌疑人,必须征得法国领事的同意,并在法租界巡捕的陪同下进行。若涉及嫌犯引渡事宜,仍需得到巡捕房和法国领事馆的许可。国民党当局深知政治犯问题的敏感性,所以一贯强调共产党人是“杀人放火的党徒”,“早已失去其政治犯的特质”,多以策划暴动扰乱社会秩序或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要求租界当局引渡。不过,由于情报的即时性,武汉卫戍司令部有时来不及通知法租界当局就越界抓人,激起陆公德的抗议。

1927年12月11日,中共领导的广州起义爆发。因苏联驻广州外交官参与其中,国民政府遂于12月14日对苏绝交。据传中共将在武汉响应广州起义,故武汉的“清党”行动迎来一个高潮。12月16日,胡宗铎率部查抄苏联领事馆,驱逐苏联领事并抓捕俄侨约300名;又突袭法日租界,抓捕中苏两国疑似共产党人约30名。其中包括左派人士李汉俊和詹大悲等数人,当晚被执行枪决。12月17日,胡宗铎继续大肆搜捕,抓获学生200余人,没收大批宣传资料。胡宗铎在法租界的搜捕活动,事先并未全部经过领事许可。陆公德反对国民党当局的暴力滥捕,要求胡宗铎释放在法租界捕获的中苏嫌犯,防止滥杀。12月18日,胡宗铎发布声明概述“清党”经过,出示所谓“罪证”,呼吁“公正之友邦予以赞助”,疑似回击陆公德的质疑。12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驻湖北特派员甘介侯就违规越界抓捕一事专程向陆公德道歉,并转交胡宗铎的信。该信承认某些抓捕行动没有预先通知租界当局,称是手下军官的无知,承诺严惩相关负责人,同时强调出现这种情况源于法租界内藏匿大量“布尔什维克分子”。胡宗铎拒不承认滥杀无辜,坚称一切都是依法进行。但实际上,胡宗铎在法租界的“清党”行动确曾伤及平民。陆公德对这些说辞相当不满,向法国公使分析胡宗铎疯狂屠杀共产党人是为了迎合蒋介石,谋求更高的权位。

武汉白色恐怖的形成相当程度上源于胡宗铎在西征唐生智后个人权力欲的膨胀。他觊觎湖北省主席一职,故在“清党”中倾尽全力,借反共捞取政治资本。他镇压工运,解散工会,博得地方商人的拥护,继而利用“鄂人治鄂”的口号煽动民意。仅1927年12月,湖北各界就曾多次致电南京,请胡宗铎担任湖北省主席。胡宗铎的滥捕滥杀威胁到法租界的社会秩序和法国领事的特权,尤其在搜捕和引渡疑似中共人员方面与陆公德的矛盾升级。虽然胡宗铎书面致歉,但“清党”行动愈演愈烈,中法围绕租界属地管辖权的摩擦渐至不可调和的地步。

三、陆公德“受贿庇共”传言的出现

截至1928年2月,“清党”行动已经给湖北中共组织造成严重破坏,大批党员、工人和学生被捕遇害。3月5日至9日,武汉卫戍司令部查封多处共产党员聚集场所,抓捕40多人。其中3月8日在法租界长清里33号抓捕五男一女,包括策划武汉暴动的中共湖北省委常委刘健吾、王景冰等人,整个过程事先征得法领馆同意,故犯人先关押在法巡捕房,后被引渡。当时胡宗铎已接管武汉多家报社,严密封锁消息,以防共产党人闻讯逃脱,继而于9日宣布武汉戒严,全城搜捕。3月17日,武汉当局枪决共产党员18人,路透社报道称“人心仍不无恐慌”。当天出版的《中央日报》首次披露行动的细节。记者感慨连续数日大规模搜捕,武汉当地报纸“竟绝少揭载,尤其是关于长清里一案,迄今一字不提”,据闻“当局曾关照本埠各报社,谓此类案件,未经过某种手续以前,万勿刊载”。所谓“某种手续”即指犯人引渡、审讯和对在逃嫌疑人的追捕。

在3月份的“清党”行动中,胡宗铎破坏中共重要机关十处,其中“十居七八在法租界内”,包括中共中央长江局、中共湖北省委等机关,杀害200余人。在此期间,由于联络员叛变,向警予的住处兼湖北省委机关报《大江报》编辑部暴露。3月20日上午,武汉卫戍副司令陶钧征得法方许可后,率稽查队在巡捕陪同下搜查法租界三德里96号,抓获化名“易夏氏”的向警予和化名“易陈氏”的助手陈恒乔。两人被羁押在法租界巡捕房。胡宗铎再三要求引渡二人,陆公德一概拒绝。3月31日,陆公德卸任离开汉口返回法国休假。此后,关于陆公德“受贿”20万元包庇共产党人的传言开始出现。

3月31日,桂系控制下的《湖北民国日报》最先刊出陆公德“受贿庇共”的消息,但未受到外埠舆论关注。4月2日,胡宗铎致电国民政府外交部,请与法方交涉引渡向警予。电文包括如下内容。其一,长期以来,引渡共产党人手续烦琐,陆公德多次从中索贿。胡宗铎称“该领居心险诈,屡予留难,纯以个人喜怒贿金多寡为转移”。其二,易夏氏被捕后,陆公德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引渡,胡宗铎提供人证指认易夏氏为向警予,陆公德仍表示拒绝。不仅如此,胡宗铎称陆公德对交涉人员态度恶劣,“拒绝谈判,侮辱我国官吏,无所不用其极”,进而认为“设非受贿,何至凶横如此”。其三,陆公德收取共产党20万元保护费,“据被捕共党供称,法界匿居共党举目皆是,望平里十号与永贵里十一号两处机关曾以二十万元保护费贿法领事,因得自由活动,毫无顾忌。谨诸近事,更加确鉴”。在该信结尾处,胡宗铎请求与法国交涉收回汉口法租界,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

从电文内容来看,陆公德“长期索贿”和“受贿庇共”一说,或为胡宗铎恣意揣测,或出自所谓被捕共产党人的供述,尚无实据。至于陆公德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引渡向警予一事,从事后武汉卫戍司令部军法处的判决可知,向警予的罪名为“编纂暴动计划,图谋叛乱”,依“陆军刑律第二条第18条第2款,处以死刑”。查《陆军刑律》第2编叛乱罪第18条的适用对象为“叛乱本党主义而聚众谋叛乱之行为者”,包括战时的军人和平民,其中第2款内容为“参与谋议或为群众之指挥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那么从向警予处搜出的物品能否证成该罪名?胡宗铎4月2日电称搜到“纪念广州事变日记、农工暴动簿和《大江报》等”。4月11日中法交涉结束后,甘介侯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汇报时注明从向警予处搜出“多种书籍,内有新闻粘存簿两本,皆共党在中国各地活动之消息,一关于农,一关于工,又日记一册及拥护广州苏维埃政府之语”。对比二人的表述,胡宗铎的电文具有误导性,尤其“农工暴动簿”暗指易夏氏正在筹划反政府活动。陈恒乔在后来的回忆中指出,武汉当局搜查向警予住所约三个小时,“一无所得”,当时报纸称“搜到什么纪念广州起义的日记等证据,这完全是反动派的捏造”。相较而言,甘介侯作为中方交涉代表,他的电报更具参考价值。在陆公德看来,仅凭新闻粘存簿和日记中的只言片语不能认定易夏氏就是共产党员,也不足以证明易夏氏在武汉策划暴动危害公共安全。经胡宗铎再三要求,陆公德遂同意3月30日下午4时为答复的最后时限。经过复审,陆公德仍认定证据不足。考虑到陆公德对“布尔什维克分子”的反感,他刻意保护共产党人的可能性几近于无。除了对物证的考量外,陆公德的不合作态度源于胡宗铎的滥捕滥杀对法租界特权和秩序的破坏。那么如何解释陆公德对向警予的持续关押?1928年3月,陆公德正准备卸任回国,不愿与国民党当局在向警予一案上过多纠缠。他通知胡宗铎引渡与否可待新领事到来后解决,而胡宗铎和舆论认为这是有意拖延,视之为陆公德“受贿”的表现之一。陆公德并未预见到此事会酿成中法外交纷争。他在3月28日离任前发给法国公使最后一份月报中甚至没有提及此事。

此外,胡宗铎指责陆公德对中方交涉人员态度恶劣一事,发生于3月30日陆公德再次拒绝引渡向警予之后。当日恰逢武汉卫戍司令部稽查队破获《大江报》新设机关,抓获一自称曾与向警予共事的女犯,胡宗铎派人将该犯带往法领馆作证。据报载,陆公德对前来交涉的外交部代表甘介侯态度恶劣,“法领竟自出署,不可理会,且口出恶言,推甘出署,不予接谈而去”。上述报道与事实不符,因甘介侯在事后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汇报时,提到受辱之人为武汉卫戍司令部人员。实际情况是,向警予被捕后,最初由武汉卫戍司令部秘书长涂允檀作为胡宗铎的代表交涉引渡事宜。涂允檀于3月30日回乡为祖母祝寿,派日文秘书于垞咸代往交涉,据于垞咸回忆:

我到法领事馆时,一个馆员开门指向陆公德对我说:那就是陆领事,他才下办公室。陆公德在上楼转角处,跺脚向我说:“你是谁?我不认识你,我只认识涂博士。你们中国人不守时间,不懂外交礼节,又没有介绍信来。”复又大声向着我说:“陆公德总领事不在家。”我只得受一场气,指着陆公德说:“你们法国人,一向对中国人是这样的吗?”我把门重带一下。

事后涂允檀批评于垞咸“不懂外交礼节,英语说得不大好”,由此可知陆公德对中方人员态度恶劣事出有因。武汉当局临时更换交涉代表并未预先通知陆公德,加之于垞咸迟到,这才是陆公德动怒的原因,客观上拖延了中法交涉。胡宗铎在电文中刻意隐瞒这些信息,制造出法方无礼拒绝交涉的效果。

综上分析,胡宗铎在4月2日的电文中称陆公德“长期索贿”,却没有提供实据。至于陆公德接受共产党20万元贿赂一说,唯有所谓被捕共产党人作证,且证词具体内容不详。作为电文的核心部分,胡宗铎对陆公德拒绝引渡向警予和侮辱中方交涉人员的指责,皆有故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的成分。胡宗铎将该电公开发表,并专门致电蒋介石、冯玉祥、阎锡山和李宗仁寻求支持,旨在利用舆论对国民党中央和法国政府施加压力。尽管胡宗铎的举证不充分,但从4月2日开始,有关法国领事“受贿庇共”的报道迅速登上各大报纸。中文报纸多转述胡宗铎的观点,有报道推测陆公德迟迟不放人旨在向共产党勒索赎金。有传言称行贿者是易夏氏的丈夫,然消息确否“尚待证明”,甚至怀疑中共机关正与陆公德有所“接洽”,法方不久会释放易夏氏。法国在华外交官曾对某些中文报道提出抗议,但无法阻止“受贿庇共”一说的传播。在华西人报纸则对陆公德“受贿庇共”持怀疑态度。法国在华机关报《法文上海日报》奉劝国民党不要把外国官员与堕落的中国官员相提并论。英文报纸或认为陆公德“在汉口服务超过11年”,“作为一名官员和一位绅士,他得到人们最高的尊敬”,强调“当中国报纸试图指控一个清白的人时,它们是自取其辱”;或认为之所以出现争议,“因为法国总领事在引渡犯人的过程中提出许多技术问题,给胡宗铎留下受贿庇共的印象”。此外,胡宗铎还提出收回汉口法租界和废除中法不平等条约。广西省政府、湖南党务委员会、安徽省政府等通电声援,力主收回主权,永除后患。武汉各界积极响应。4月4日,各法团联席会议商讨收回法租界的办法。4月7日武汉收回汉口法租界后援会成立,通电国民党中央和各省组建后援会,请国民政府交涉收回法租界。

向警予引渡风波因法国总领事陆公德“受贿庇共”传闻,演变为武汉当局和民间团体要求收回汉口法租界的政治运动。南北各报都留意到“武汉反法空气紧张”,民众在武汉街头张贴标语,要求收回法租界、要求法领事给出理由、要求对法经济绝交等。法方正是在此背景下开启与国民政府的正式谈判。

四、中法交涉的经过

3月31日,陆公德离开汉口,经上海返回巴黎。4月1日,法国驻汉口总领事吕尔庚(Jules AlfredLeurquin)上任。吕尔庚于1907年7月来华工作,1925年任法国驻广州总领事,主持沙基惨案后的中法交涉,维护了法国在沙面租界的利益。1927年2月起出任法国驻海南岛总领事,专为协调传教事务。法国政府选择吕尔庚代理汉口总领事,一方面看重他的对华交涉经验和他于1913年至1915年期间曾在汉口工作的经历;另一方面,由于不适应海南岛的气候,吕尔庚已多次申请调往中国内地领事馆任职。

胡宗铎于4月2日发出通电后,吕尔庚旋即致电胡宗铎,以陆公德“受贿”丑闻事关全体在华法国外交官的名誉为由,要求中方出示证据。4月5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部长黄郛命令驻湖北省特派员甘介侯具体负责交涉法领“受贿庇共”一事,中法谈判正式开始。4月6日,甘介侯向吕尔庚转交胡宗铎的复函,内附七份供词。4月7日起,国民政府辖区内的《中央日报》《民国日报》《新闻报》《申报》等陆续刊出报道,强调陆公德“受贿庇共”证据确凿,但均未展示所谓证据,稍后北方的《益世报》《晨报》刊出胡宗铎的复函以及内附的证人证词。其中,据3月初武汉“清党”运动中被捕的三位共产党人所称,自1927年12月起,“法巡捕房得保险费二十万元”,中共得以在法租界自由活动。胡宗铎很可能最初由此得知法租界当局收取贿金,为中共的活动提供便利,但上述证词至多证明巡捕房索贿而已,与陆公德无关。另据三位自首的共产党人供述,中共湖北省委秘书处最初位于法租界望平里10号和永贵里11号,每月交给法捕房“保险费200元”。1928年1月,秘书处迁至长清里33号,“每月进出人数多达二十余人,巡捕房从不干预”。以上六人的供词显示法租界巡捕房向汉口的中共组织索贿,但陆公德并未直接牵涉其中。第七份证词来自法租界巡捕房一位陈姓翻译。他供出巡捕房内的翻译、工头、库管等数名中国人皆为共产党员,甚至巡捕房宋秘书亦是共产党员。陈翻译称:“巡捕房对共产党要保险费,我说没有此事,详情要问宋秘书。法领受贿二十万元,是有其事。”他不知巡捕是否受贿,却称陆公德“受贿”20万元,与其余六人所述不同。因此,在七份证词之中,胡宗铎指出陈翻译的说法最值得注意。他据此回复吕尔庚,认为法租界当局“受贿”已是事实:“查法领事有管辖巡捕房之全权,对于属员行动,不能认为不知。不问受贿之人为法领事,抑为巡捕房,法领之责任则一也。或二十万元,或每月两百元,其受贿则一也。至谓二十万元,系由何人经手?系何日期?系何地点?系何种经过情形?系用何种币制?系从何处发来?系如何发往法国?收受贿赂,系属诡秘行动,断无公开之理。当事者惯于作弊,必善弭踪,必无流露痕迹之事。”

经过一番有罪推定,胡宗铎认定“人证确切,该领事谅难否认”。实际上,胡宗铎的复函漏洞颇多。就证据而论,仅陈翻译的证词与陆公德“受贿”相关,属于孤证。胡宗铎辩称行贿受贿行事隐秘,无证据实属正常,进而偷换概念,将某些巡捕索贿和陆公德“受贿”混同,将无法查证的各种贿金数额混同。虽然陆公德对法租界巡捕腐败负有监管不力之责,但不能等同于他本人受贿。4月6日,吕尔庚收到复函后表示不能接受中方的指责,再次向甘介侯抗议,要求中方出示更有价值的证据。为进一步说明陆公德“受贿庇共”的事实,4月7日《湖北民国日报》披露陈翻译的审讯记录选摘如下:

问:法领事府的共党你知道吗?

答:只知道法巡捕房的宋秘书是共产党。

问:巡捕房向共产党要保险费你知道吗?

答:有此事。

问:是何人接洽的呢?

答:我不晓得详情。

……

问:陆公德为什么庇共?

答:那我就不知道了。

纵观审讯记录,不仅无法坐实中方对陆公德的指控,反而暴露了胡宗铎在致吕尔庚的复函中篡改证词的勾当。首先,陈翻译受审期间没有提及陆公德“受贿”20万元。其次,陈翻译只表示知晓巡捕房向中共索贿,但不知详情。值得注意的是陈翻译被捕的时间是4月5日,即七位证人中只有陈翻译于4月2日在胡宗铎发出通电后被捕。不仅如此,武汉卫戍司令部在法租界内的抓捕行动非常仓促,竟未提前通知法方。吕尔庚出于报复,扣押数名越界执法的中国军人以示抗议,后经甘介侯调解作罢。综上可推知,胡宗铎4月2日通电揭露陆公德“受贿”20万元“庇共”一事,基于除陈翻译外其余六人的证词。不过,那些证词即便未经篡改,也只能证明法租界巡捕索贿,贿金最多达20万元而已,与陆公德无直接关系。所以4月2日吕尔庚致电索要陆公德“受贿”的证据时,国民党当局不敢马上回复。胡宗铎于4月5日突击抓捕陈翻译套取供词后,才回复吕尔庚。武汉卫戍司令部对陈翻译的审讯过程带有明显的诱导性,没有提出诸如“陆公德是否庇共”或“陆公德对中共的态度”之类的问题,而直接抛出“陆公德为什么庇共”。上述证词不能作为指证陆公德“受贿庇共”的核心证据,胡宗铎只能通过篡改手段达到构陷陆公德的目的,不能令法方信服。

4月7日,吕尔庚坚称法国外交官名誉受损。他在法国公使的支持下向甘介侯提出抗议,并拒绝国民政府收回汉口法租界。4月7日、8日,吕尔庚和甘介侯展开会谈。甘介侯要求法方对3月30日陆公德粗暴对待中方交涉人员“表示道歉”并“承认前总领事陆公德举措失当”。与胡宗铎的强硬态度相比,甘介侯论及陆公德的责任时用“举措失当”代替了“受贿庇共”。这既源于陆公德“受贿庇共”的证据不足,亦源于法方维护外交官名誉和租界权利的强硬态度。谈判期间,吕尔庚唯恐措辞不当造成不利影响,就中方两点要求“争执甚久,于字句上复经数次之往返修改”。4月9日,双方达成一致并交换公函。甘介侯向国民政府外交部汇报称,法方不仅同意引渡易夏氏和易陈氏,而且声明“以后该租界如有共党一律引渡”。此外,“至陆前总领事无礼对待职署及卫戍司令部属员一层,表示正式道歉”。虽然甘介侯的电文注明吕尔庚的公函附后,但档案中未见收录。法国驻汉口领事馆和驻京公使馆档案中也未见这份公函。1928年5月8日,《大陆报》刊出该公函的英文版,可从措辞中一窥法方对向警予引渡案的认识。在第一段中,吕尔庚声明陆公德一贯恪守租界内引渡嫌犯的一般程序,只不过他忙于离职交接事务,“没能彻查案件”,由此造成疏失(mistakes)。在第二段中,吕尔庚称,经过他的调查,易夏氏等人是“刑事犯”(criminal)而非“政治犯”(political refugee),故允许引渡,但“坚持政治犯不能被引渡的原则”。第三段涉及后续事宜,原文为“汉口法租界内的上述刑事犯(指易夏氏)以及同类刑事犯在未来将会完全根据巡捕房的通常做法被引渡”。在第四段中,吕尔庚称陆公德对交涉人员的无礼举动源于他即将离开汉口的心态。他代表法方正式道歉。

从公函全文可见,首先,吕尔庚尽可能维护了陆公德的名誉,但没有追究胡宗铎对陆公德的构陷,也没有要求中方澄清陆公德“受贿庇共”的谣言。吕尔庚对陆公德离职状况的介绍属实,前文已有详述。陆公德的回国申请于1927年底获得批准。他于3月31日离开汉口被舆论视为因丑闻被撤职,实属误解。陆公德回国后,任法国驻危地马拉公使兼法国驻哥斯达黎加、洪都拉斯和萨尔瓦多公使,直至1932年61岁时退休。其次,在引渡问题上,一方面,吕尔庚未尝不知胡宗铎的要求带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只是慑于反法气氛,尤其担心“汉浔事件”重演,只能同意引渡向警予以平息汹汹舆情。正如会谈期间,吕尔庚曾向甘介侯表示,只要不收回租界,一切可以商量。另一方面,吕尔庚力图保留政治犯不得引渡的特权,所以称易夏氏为刑事犯,不承认易夏氏是共产党员或中共湖北省委领导人向警予。至于以后的引渡事宜,中方的理解和吕尔庚的表述存在微妙的差异。甘介侯总结为“该租界如有共党一律引渡”,而吕尔庚的原话只针对刑事犯,未提及共产党人。吕尔庚试图将共产党人究竟属于“政治犯”还是“刑事犯”的裁决权保留在法租界当局手中,从而不破坏“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措辞上可谓颇费心思。

向警予引渡案解决后,甘介侯于4月11日请示国民政府外交部,收回法租界和废除中法条约事关重大,应如何处置。外交部部长黄郛当日回复,认为“汉口民众运动实由法领庇共所致。今法领既经就范,民愤当可稍平”,令甘介侯规劝民众不得有“排外越轨”之举,以免贻人口实。胡宗铎在4月2日通电中自知陆公德“受贿”证据不足,所以将向警予引渡案与收回法租界相联系,称之为“一劳永逸之大计”。他试图借革命外交中的“反帝”与“废除不平等条约”两个核心口号,获得南京政府和党政要员的支持,制造舆论向法方施压,无疑是有效的策略。与胡宗铎小题大做不同,国民政府外交部试图大事化小,在法方同意引渡向警予后,无意激化双方矛盾。1928年1月蒋介石重掌大权后,国民政府的革命外交从北伐之初的激进转向温和,不再执着于废约,而是争取列强的承认,以便在南北政府的合法性之争中占据先机。同年2月,蒋介石任命亲信黄郛担任外交部部长,授意他“依照国际公法,要国际乐成国民革命军之北伐,统一中国”。国民政府对外政策演变为与二次北伐相配合的“修约外交”,自然不愿在向警予引渡案中与法国政府闹僵。1928年4月正是中法“宁案”谈判的关键时刻。4月5日至12日,黄郛忙于和法国驻上海总领事谈判。在有望达成的协定中,法国将有限度地承认国民政府,即同意当南京政府统一中国后开启修约谈判。4月11日,黄郛要求胡宗铎制止武汉的民众运动,特别强调法国驻沪总领事致信国民政府外交部,要求平息汉口反法风潮。在“宁案”谈判的关键时刻,国民政府不会坚持收回汉口法租界,以免影响法国对华态度。在缺乏南京中央政府的支持之下,武汉当局难有作为。胡宗铎实现引渡向警予的目的后,便不再坚持收回权利。与此同时,收回汉口法租界后援会内部开始分化。商人担心租界动荡影响商业利益而持观望态度。武昌和汉口的华人商会仅仅向后援会资助1000元,“丝毫没有证据表明两个商会真的支持这次运动”。收回汉口法租界运动难以为继。随着5月3日“济南惨案”的爆发,汉口的舆论矛头转向日本,反法气氛告一段落。

五、结 语

向警予引渡案的解决被国民政府视为外交胜利。《法文上海日报》主编撰文指出,陆公德“受贿庇共”的谣言未被澄清,将会助长国民党的“极端行为”。实际上,社会舆论普遍将中法冲突的原因归结为陆公德“受贿庇共”。谈判结束后,关于陆公德“受贿庇共”的报道仍不时出现。胡宗铎通电宣布中法交涉结束时,仍不忘提及双方冲突的缘起是陆公德“庇护共党及侮辱我国官吏”。揆诸史实,“受贿庇共”系胡宗铎对陆公德的构陷。此举通过小题大做,要求国民政府收回汉口法租界,借此向法方施压,以便引渡向警予。陆公德拒绝引渡向警予,基于对证据的判断和对租界属地管辖权的捍卫,以及对中方某些不合常规的交涉行为的不满。此外,陆公德离职前的心态,也是影响交涉走向的因素。新任总领事吕尔庚试图挽回陆公德的名誉。但不可否认的是,汉口法租界巡捕和职员贪腐索贿,默许了中共在租界内的部分革命活动。吕尔庚迫于反法舆论不得不妥协。国民政府利用陆公德“受贿庇共”传闻迫使法方就范,自认为获得法方无条件移交中共人员的保证。实则吕尔庚并没有承认易夏氏是共产党员,仅以刑事犯的名义引渡,企图维持“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中法代表对谈判结果的表述有别,并未阻止双方在“清党”事务中的合作。6月7日,吕尔庚向法国驻京代办高斯穆(Henri Cosme)报告称,经过最近两个月的“清党”运动,“共产党人在武汉已经或接近销声匿迹”。究其原因,一方面,“国民党当局的无情镇压消弭了共产主义宣传者的热情”;另一方面,汉口法租界是中外“治安搜查的重心”,“任何一个受到威胁的人都已逃离此地”。值得注意的是,彼时上海法租界当局对引渡中共党员的态度不同于汉口。1928年5月7日,中共致共产国际的报告显示,“在上海法租界,最近有几个同志被逮捕,法国人拒绝把他们移交中国当局”。造成两地差异的原因,从中方的角度来看,“清党”随着南京国民政府地盘的扩张而递次展开。武汉“清党”运动由地方政府发起,旨在重建秩序,清除国民党左派和共产党等反蒋势力的影响。加之胡宗铎的强势姿态,催生了白色恐怖和中法冲突。反观同一时期上海的“清党”压力就要小得多。经过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的两轮“清党”,中共在上海的活动陷于低潮。此外,上海租界乃中外观瞻之所系,任何有损列强权益的中外摩擦都可能导致国民政府争取外交承认的努力功亏一篑。若从法方的角度来看,在向警予引渡案交涉期间,虽然北伐军攻抵华北,但与英美不同,法国政府在法理和事实层面均拒绝承认国民政府的存在,固执地视之为“地方势力”。法国政府对国共党争的态度发生松动,主要源于对汉口反帝风潮的忌惮,而并非基于对国民党统一中国的预期。因此,向警予案的结果并未推广到国民政府辖区内的其他法租界。

北伐时期法国以维持条约特权为底线,在南北之争和派系冲突中保持中立。向警予引渡案表明汉口法租界当局不再将共产党人视为政治犯,开始对国民党当局搜捕和引渡中共人员采取合作态度。这种做法既在名义上捍卫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又可保全租界的地位,使中立政策仍可维系,这就是法国公使对吕尔庚的表现不甚满意但对交涉结果尚能接受的原因。随着1928年底北伐告成,法国的中立政策告终。为维护条约特权,法国积极改善与国民政府的关系,不再放任租界成为中共革命的庇护所。向警予引渡案所形成的先例自然被移植到上海等地法租界,这无疑使大城市中的革命环境更趋恶化,危及中共组织的生存,成为30年代初中共中央机关陆续离开上海法租界迁往苏区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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