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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普法微课堂】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时间有何限制?加班费如何计算?

来源: 时间:2021-08-20 13:30【字号:    

 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作为工会会员,我们又应当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请记住,有困难找工会、有困难找工会、有困难找工会!邯郸市总工会微信公众号开设《普法微课堂》栏目,为广大职工进行政策解读,普及宣传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今天我们进行第五讲:

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班时间有何限制?加班费如何计算?

快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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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因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满足以下两点: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一是履行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的法定程序,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了保障职工休息的权利,《 劳动法》对加班时间也作了限制,规定一般情况下,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1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所以,许多企业每天要求工人工作十几个小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是在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可以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1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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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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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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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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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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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与值班有何区别?

“加班”与“值班”虽然只是一字之差,却含义迥异。

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外仍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从事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加班时间的计算是法定的。

值班是指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由此可见,加班和值班在工作内容、工作强度方面是存在区别的。值班的工作内容通常是与本职工作不同的;工作强度也比正常工作小,没有实际生产任务。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从劳动者是否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以及在工作期间是否可以休息等方面来判断。对于值班费的计算,法律并未限定。实践中,公司保安、门卫等值班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按加班费支付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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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费基数如何确定?

以河北为例,依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2

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3

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 需要注意的是 #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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