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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辞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 时间:2021-08-31 13:30【字号: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上海某业余培训学校,担任英语教师,每月工资15000元,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该学校未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李某于2020年1月5日以该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结,学校当日与李某办理了工资结算及离职手续。后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

 

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李某的请求。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所列举的情况,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本案中,学校未依法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在先,所以李某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此案提醒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应当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千万不要在用工成本上投机取巧,否则很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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