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08-31 13:30【字号:大 中 小】
李某系A公司职工。一天,李某中午下班后,骑电动自行车从一段尚未正式验收、通车的路段通过时,与货车发生碰撞受伤,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无责任。李某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于是申请了工伤认定。
案件处理中,A公司认为李某发生事故的地点是未验收路段,且路段多处有禁止通行的标志,李某不在上下班合理行车的路线上,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
处 理 结 果
人社部门调查发现,李某工作日中午都回家吃饭,且都从这条尚未正式通车路段通过,因为从该路段回家可缩短一半车程。虽然该路段有禁止通行的标识,但偶有车辆通行。人社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其为工伤。
案 件 分 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李某每天中午都从这条尚未正式通车路段通过,虽然该路段有禁止通行的标识,但偶有车辆通行。法律规定禁止机动车在未验收道路通行的目的是为了约束机动车在缺乏交通管理措施情况下的行车,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基于此,法律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行驶没有明令禁止。因此,李某虽然从未通车路段通行,但未超越上下班合理路线范畴,且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因此,李某在下班途中驶入未验收道路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