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2-07-11 16:44【字号:大 中 小】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与职称是什么关系?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次数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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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热点问题
职场人一定要了解!
根据《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职业可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转为社会化等级认定,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两类证书均纳入人才统计范围,落实相关政策,兑现相关待遇,具有同等效力。
目前,我国的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已有效衔接。
为避免交叉设置,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职业分类为基础,统筹研究规划了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框架。
在职称与职业资格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对应关系,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初级、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
在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没有次数限制。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单位缴费;(二)个人缴费;(三)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同属于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均需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均采用个人账户积累制,其基金均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
主要不同为:
企业年金主要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职业年金主要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
企业年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或者加入一个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具有一定灵活性;职业年金基金采用省级集中委托投资运营的方式管理,统一程度较高。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
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或者职业年金的,或者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原受托人是企业年金理事会的,由企业与职工协商选择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在考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