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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印发《河北省总工会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1-08-12 13:30【字号:    

 冀工办发〔2019〕33号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印发《河北省总工会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县(市、区)总工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

  《河北省总工会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总工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

  河北省总工会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省工会十三大部署,按照“三三二三”总体思路,落实大抓基层的工作导向,省总工会决定,从2019年开始,支持省级以上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以上开发区,是指我省列入2018年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等6部门发布的2018年第4号公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国家级、省级开发区。

  第三条 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眼于新型工业化引领、企业职工聚集的省级以上开发区,以支持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打造集教育、服务、活动等功能为一体的工会服务平台。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申报条件。申请省总工会支持建设的开发区工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级工会建设规范,领导班子干事创业担当,辖区内基层工会组织健全;

  (二)工会工作基础较好,辖区内企业职工聚集度较高;

  (三)党工委、管委会高度重视,在建设场所、政策、资金等方面大力支持。

  第五条 因需而建。省总工会对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不下达任务指标,不作硬性要求,不搞综合平衡,鼓励支持有需求的开发区工会先行先试,自主申报。

  第六条 注重发挥作用。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重在发挥作用的原则,根据职工实际需要,谋划建设方案、设置服务项目,为广大职工群众提供综合服务。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坚持“四有”标准:

  (一)有固定服务场所。选择在开发区企业职工聚集度较高的区域,通过新建、购置场所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扩建提升,或采取多方合作、共建共享方式建设。场所应具有开放性和便捷性,具备面向区域内所有职工提供服务的条件。

  (二)有服务设施设备。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对外服务窗口、教育培训、图书阅览等,设置满足职工日益增长的文体需要服务设施,已有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不再新建设体育健身设施;设置宣传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宣传展示设施;配备电话、电脑、档案柜等办公设施,具备开展网络信息化服务的条件。

  (三)有规范管理机制。场所和窗口的形象标识统一规范、整齐有序;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办事流程、资金管理、职工需求调查等工作制度;专人负责工作台账、档案管理。

  (四)有日常值守人员。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日常至少1-2人值守。人员不足的,可通过开发工会社会化工作者岗位、争取政府公益岗位等方式补充。鼓励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爱心志愿者参与服务职工工作。

  第四章 功能服务 

  第八条 主要用于对职工的宣传教育、困难帮扶、建会入会、职工培训、法律服务、文体服务,以及适应本区域职工的新需求,开展婚恋交友、子女托管等其他服务,同时面向职工和基层工会业务的需要,逐步拓展服务的领域。

  (一)宣传教育。深入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强化职工思想政治引领,教育引导职工听党话、跟党走。

  (二)困难帮扶。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职工生产生活状况,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推进送温暖常态化、机制化,及时对职工进行走访慰问,提供职工互助一日捐、宣传讲解帮扶政策、心理健康咨询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救助;对暂时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要及时跟进建会,帮助职工按程序和要求申请帮扶。

  (三)建会入会。在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设立建会入会办理窗口,积极开展区域内企业建会、职工入会工作,推动百人以上企业全部建立工会组织。

  (四)职工培训。利用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培训场所,自行组织或联合有办学许可、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创业就业培训,或提供科技、创业孵化服务。同时,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参与做好信息发布、农民工城市融入、职业介绍、岗位招聘等工作。

  (五)法律服务。为职工提供政策解答、法律咨询服务,做好来信、来访、来电记录,协助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解决信访事项,注重通过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对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援助。

  (六)文体服务。利用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文体设施或社会、企业文体活动场所,为职工提供文化、体育活动服务,打造职工乐享乐用的精神文化家园。

  第九条 发挥触角手臂作用,与县级职工服务中心保持互动和衔接,拓展服务覆盖面。借力“网上工会”建设,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动员爱心慈善、公益服务的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把更多资源聚焦到服务广大职工身上。联系区域内乡镇(街道)、社区、企业等服务职工站点(室),及爱心妈妈小屋、劳动者驿站等,实现互联互通、协调服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总工会实行年度申报审批制。

  (一)组织申报。每年12月初,市、县总工会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下一年度计划建设的省级以上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市总工会负责初审把关,综合申报单位情况,提出包括实有职工人数、建设类型、规模面积、资金需求等内容的建设方案上报省总工会。省总工会根据各地申报需求情况,编列全省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资金年度预算。

  (二)建设实施。省总工会厅级领导负责所联系市的开发区职工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检查。市、县总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帮助开发区工会研究论证建设方案,定期赴实地督促建设进度,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审核验收。市总工会牵头,组织开展前期验收工作,对具备验收条件的及时向省总工会提出验收申请。省总工会由联系市的厅级领导带队,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赴实地审核验收,形成小组审核验收报告。权益保障部负责汇总形成综合验收报告,适时提请省总工会主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资金主要由县级工会、开发区工会自有资金解决,省总工会给予项目补助,补助资金占项目预算总额度的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二条 省总工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配置文体器材、培训教材教具、图书等物品,配备职工培训、心理健康等服务设施和仅限于满足服务需要的功能性装修,不能用于基础建设、楼体装修、人员工资支付等事项,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补助资金标准分为两类:

  A类,工会单独使用的职工服务中心,对于新建(不动产产权属于工会,包括政府拨付给工会无偿使用的不动产)且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面积100—300平方米的,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B类,依托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或群团组织联合设置服务中心等形式,开设工会服务窗口并共同使用服务设施的,300平方米以上的支持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面积100—300平方米的,补助资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四条 省总工会赴实地验收小组根据申报单位建设类型标准和建设资金投入额度,考察工会工作开展情况、场所面积、服务功能设施等方面情况,提出建议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根据自身实际,予以适当资金配套。

  第十六条 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与其他部门联建共享的,要清晰界定资产归属,维护工会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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