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08-12 13:30【字号:大 中 小】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总工会,雄安新区党群工作部,省直机关工会:
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是指工会社工中专职从事集体协商指导工作的人员,是全省工会社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总工发〔2019〕19号),结合《河北省工会社会工作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就做好全省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配齐配好集体协商指导员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要求,“聘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原则上地市及县级总工会不少于3人”。《河北省工会社会工作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市、县总工会机关应开发2-3个岗位专职从事集体协商指导工作”。从当前社工岗位开发情况来看,有些市、县总工会开发集体协商指导岗位的数量不足,没有完全落实到位。因解除聘用关系或调用到其他部门工作的,要及时补充调剂相关人员。对于已配备到位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要建立人员信息数据库,做好信息录入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时上报省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
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岗位职责进行了细化、具体化,主要有六项:
(一)宣传指导。面向企业(行业)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推动企业建立完善集体协商机制,指导和帮助企业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搜集整理与集体协商相关的资料、收集职工意见,提出协商要约,拟定协商方案,研究协商策略,确定协商内容,起草集体合同草案等。
(二)参与培训。协助本级工会对负责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职工方协商代表等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工会干部和职工方协商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的能力和水平。
(三)参加协商。接受上级工会指派或接受企业工会、行业性(区域性)工会联合会委托,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直接参加集体协商。对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本级工会报告并提出意见建议。
(四)调查研究。调查了解地区、行业、企业人工成本、经营状况以及与集体协商相关的各种数据和信息,为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数据支持;及时了解本地区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最新动态,对履行职责过程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对策建议。
(五)培育典型。在工作中注意发现、总结和推广本区域先进经验和做法,参与编写集体协商典型案例工作。实施“结对子”培育典型工作方法,1名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与1-2个重点企业(区域、行业)结对培树,落到人头、压实责任。
(六)监督检查。按照本级工会的统一部署,参加对本地区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检查,协助本级工会对集体协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三、加强管理服务工作
全省工会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是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力量。各市、县总工会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来抓,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懂法律、能代表、会维护、善协商的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人才队伍。
(一)加强日常管理。市、县总工会要制定具体详尽的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目标任务、工作规程和考核措施,对集体协商指导员作用发挥及履职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重点抽查,动态掌握集体协商指导员发挥作用和履职情况。
(二)做好考核激励。市、县总工会要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细则职责,细化量化考核指标,做好岗位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以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采用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标准和程序进行。要注重调查研究,配合有关部门向上级工会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提升人员素质。市、县总工会要加强对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力度,根据年度重点工作和指导员需求,开展定期培训,围绕劳动法律法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内容,通过业务讲授、经验交流、案例分析、模拟协商等方式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要帮助和指导集体协商指导员做好职业规划设计,鼓励通过国家相关考试取得劳动关系、人力资源、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方面的职业资格证书,逐步实现岗位晋级,提升薪酬待遇。要关心关爱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力所能及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问题难题,让他们能够安心快乐地工作,不断增强归属感和成就感,保持队伍稳定。
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