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忠武、邹国亮、唐延春等14名农民工先后在受雇于沧州正亿物流有限公司,从事货物驾驶员工作,公司一直未与14人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徐忠武14人先后向仲裁、法院提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差额、为劳动则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劳动者的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司法机关支持。但是用人单位继续拖延履行,并上诉至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大车司机本就是一份危险的职业,用人单位不仅不遵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更在劳动者主张合理待遇后,用人单位恶意规避用工风险,另行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将各位劳动者的人事关系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从而达到规避用工单位的非法目的。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二审法院与律师调解,企业最终撤诉,执行一审判决结果。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虽然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通过与劳动者签订空白合同的形式将劳动者的人事关系转移至劳务派遣公司,但是此劳务派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正亿物流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存在关联用工,而且劳务派遣应当为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而上诉人是从事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聘请大车司机操作货车是其对外经营的主要业务方式,从这一点看,货车驾驶员对于该公司而言不适用劳务派遣制度,劳动关系仍然是劳动者与正亿物流公司之间,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用人没有为劳动者开立社保账户致使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全部过错在于用人单位,因此对于这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鉴于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虽有不当,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合理合法。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劳动人事纠纷案例,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企业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违反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中的保险交纳条款,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甚至为了不给劳动者手里留有把柄,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此为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是正亿物流用工后一直没能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双倍支付工资,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加收滞纳金。企业的上述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企业自身也可能蒙受巨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