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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8
日前,衡水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对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通知说,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总工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对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调查摸底的通知》(冀工发〔2018〕37号)精神,自即日起,市总工会、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市民政局联合对全市范围内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进行调查摸底,并接受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表彰奖励获得者所在单位及个人填报。
一、调查摸底时间
自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2月10日。
二、调查摸底范围及责任分工
调查摸底范围:全市范围内,明确享受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且在世的人员。
主要包含以下方面人员:
1.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河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含河北省特等劳动模范、河北省特等先进工作者、河北省职工劳动模范、河北省农业劳动模范等)。(由市及各县市区总工会和基层工会负责)
2.党中央、国务院表彰并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联合表彰并明确享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省委省政府表彰并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由市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
3.在服役期间受中央军委表彰,按规定应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功或被中央军委授权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按规定应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退役军人。(军转干部由市及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复退军人由市及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4.其他按有关规定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由市总工会协调有关部门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另行统计(填写附件3)
1.伪造先进事迹骗取荣誉的;
2.申报荣誉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的;
3.严重违反评选推荐规定程序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处理,或有违法违纪嫌疑、执法执纪部门正在对其调查处理的;
5.对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被列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保险、工资发放、质量、食品药品安全、贸易流通、工商行政管理、金融、税收、会计、审计等各方面违法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6.非法离境的;
7.其他不宜享受劳模待遇的。
三、调查摸底内容
本次调查摸底,须填写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提供证书、表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对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除统计个人基本信息,提供证书、表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外,还包括本人收入情况、银行账户等。
对摸底的情况将统一汇总,报省有关部门审核。
《通知》及有关附表可在衡水市总工会网站公告公示栏下载。网站地址:http://www.hsszgh.org.cn/
市总工会联系人:
杨新宇 曹举 0318-2819338
邮箱:hsszjbb@163.com
市人社局联系人:
刘凯0318-2215055
邮箱:ysjrmk@126.com
市民政局联系人:
苏娜:0318-2179601
邮箱:hsyfk@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