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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法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办理工作流程

来源: 时间:2018-07-12 13:30【字号:    

一、登记条件

基层工会申请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

2.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

3.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

4.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

基层工会依照《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规定经核准登记、领取证书后,即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二、审查登记机关

工会法人资格的审查、核准、登记、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审查登记机关),按属地原则及组织隶属关系确定。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

1.隶属于县()级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县级工会审查、核准、登记(赋码)、发证;

2.隶属于市级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由市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赋码)、发证;

3.隶属于铁路、民航、金融等产业工会的基层工会,由所在地相应的市、县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赋码)、发证后,报相应的上一级产业工会备案;

4.中央企业工会组织由所在地相应的市、县级总工会审查、核准、登记(赋码)、发证。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包含行政区划代码信息,对于无独立行政区划代码的工业新区、滨湖新区和市直单位等,其总工会可暂负责本地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审查工作,核准、登记(赋码)、发证工作应由市级总工会负责。

三、办理期限

凡具备登记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

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办理登记(赋码)手续,并核发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基层工会应补充的材料,申请时间从材料齐备时起算。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证书有效期到期的,应在到期日前三十日内到审查登记机关办理有效期延续或变更登记手续。

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实行逐步替代旧证的发放方式。凡20161231日前已领取旧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层工会,2017年底前实现全部换新。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

需要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补发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基层工会,先到冀州区总工会职工服务大厅领取《工会法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表》,按照表格中的“办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需提交的材料”和“填表说明”准备材料、进行填写,并将所需材料备齐后,按照属地原则和组织隶属关系,提交相应审查登记机关审核。

(二)资格审查

登记机关在办理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时,应先对基层工会报送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工会法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表》中“审查登记机关意见”栏加盖登记机关“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

基层工会所提交的工会经费和财产情况等相关材料,应由所属的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在《工会法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表》中“省市县(区)工会经审委员会意见”栏加盖公章。

(三)登记、发证

1.在对基层工会上报材料审核通过后,通过全总“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进行登记(赋码),打印证书,加盖登记机关“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专用章”后,将证书发放基层工会。

2.办理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登记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鉴于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在原“组织机构代码”的基础上生成的,因此对于已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层工会,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若其不如实提交,审查登记机关有权不予办理登记。

2)登记系统中 “新办”和“变更”的界定应以该工会是否办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进行区分。新办:从未申领过工会法人资格证的基层工会;已领取过工会法人资格证,但未申领过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基层工会。变更:已领取过工会法人资格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工会组织;遗失后需要重新补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工会组织。

(四)注销

取得工会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因所在单位撤销、破产等原因注销的,应当根据《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登记机关审查后,收回《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在“工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登记系统”进行注销登记,同时可以在报刊、网络上发布公告。

五、基层工会应提交的材料

1.填写《工会法人资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表》共8页,A4纸正反面打印,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工会法定代表人一寸彩色证件照3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空白处注明籍贯、手机号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空白处注明手机号码。

3.上级工会(按照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确定)对本届基层工会成立、主席选举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工会组织名称变更时,需另提交申请变更文件、上级工会对变更事项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

4.首届基层工会成立批准文件1份(若查找不到可由单位开具相关证明)。

5.工会近期经费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银行流水,上年度或上半年收支决算表,以上各一份,均需加盖工会财务专用章(所填数据要与《工会经费、验资证明》一致)。

6.原办理过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需将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本、副本、主席证一并交回,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也应一并交回。

7.原《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标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丢失的,应到省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并按照程序申请补发,报送材料时需将报纸一并报送。工会原组织机构代码证丢失的,请根据原发证机关要求办理。

(声明内容如下)

工会法人资格证书遗失作废公告

工会名称:××××××××,因故遗失了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正本/副本/主席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号为××××××,发证日期为×年×月×日。

特此声明作废。

六、其他事项

1.《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不得涂改、抵押、转让、出借。

2.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在证书变更、遗失补发时,该号码始终不变。

3.各级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档案管理制度,对登记材料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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