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维权案例

月收入五千 缘何终止合同补偿仅千元

来源: 时间:2020-06-24 09:56【字号: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案例描述

【基本案情】

  顾小姐在单位工作了一年,实际月收入5000元,但合同终止后,单位只给了她一千多元的补偿。原因是顾小姐的工资卡上每月只有1300元进账,剩下的是通过发票报销等形式直接拿现金,因此顾小姐没有可证明自己实际工资为5000元的证据,只能哑巴吃黄连。 

  2010年,顾小姐大学毕业不久,在招聘网站上看见一家留学中介公司招聘文案的信息,月薪5000元。顾小姐经过三轮面试后被录取,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顾小姐却发现原本说好的5000元工资在合同上变成了1300元,于是她向单位人事部提出质疑。 

  人事部经理告诉她:“你实际拿到的工资是5000元,但是我们合同一向都是签1300元的。”考虑到工作难找,顾小姐最终签下了这份劳动合同。起初,顾小姐十分满意这份工作,薪水高,离家又近,但久而久之,她发现工作量实在太大,尤其是在下半年留学申请的高峰时期几乎天天要加班。 

  去年,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公司表示不再续签。顾小姐也同意了,不久她办完了交接手续。可是有一天,顾小姐收到了单位财务室的短信:“你的经济补偿金1300元已打到卡上。”顾小姐纳闷了,自己一个月5000元的工资怎么变成1300元了?她原以为是财务人员弄错了,可当她向财务室反映情况时,对方却说经济补偿金是按劳动合同上的工资为准,她的劳动合同上写明工资为1300元,所以补偿金就是1300元。 

  从顾小姐提供的工资卡上可以看到,每月确有1300元的进账,顾小姐也证实了这就是单位每月打来的部分工资,而剩下的工资都是通过发票报销等形式直接领取现金,她拿不出可以证明实际工资为5000元的证据。她万万没有想到正是这份她曾经质疑过的合同和她从未在意过的工资发放方式,最终导致了她的经济补偿金严重缩水,还有苦说不出。 

  律师对顾小姐的遭遇进行了分析: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再续签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从2008年后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当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计算,应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现在单位的做法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如果顾小姐不能举出有力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她的补偿金就会缩水,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也会少掉。 

  在信访接待中,单位利用劳动合同中或法律法规中的漏洞,侵犯职工权益的案例层出不穷。许多职工,尤其像初入社会的大学生、农民工等,对劳动法律法规并不熟知,往往容易落入部分用人单位设置的陷阱。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多长个心眼,确保合同中的各项条款既符合事实又合乎法律。同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善待职工其实也有助于单位的发展,耍小聪明,侵犯职工权益,最后企业本身利益也会受损。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办理过程】

【专家点评】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