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06-24 09:59【字号:大 中 小】
家庭美满,事业有成,收入丰厚……如果说,幸福就是一辆公共汽车,那么,在大多数人眼里,身为美资企业亚洲区全球采购经理的郑海明无疑已经登上了这辆车。然而,幸福与不幸仅仅一字之差、一步之遥,43岁的郑海明在被查出泪腺癌之后,又被企业以旷工之名解雇,对他与他的家庭来说,幸福公车开往了相反的轨道,而接下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情,却更让他们一家人觉得憋屈。
职工投诉
工作卖力动完手术就出差
投诉电话是郑海明的妻子何艳打来的,从电话里就能听出,她急于解决丈夫与公司的纠纷。当记者走进他们家,一套位于市中心、装修精致的住房,亲眼看到当事人时,顿时明白了为什么电话中的何艳会表现得如此急迫。
面前的郑海明高高瘦瘦,双眼几乎看不见东西,左脸下眼眶到嘴巴部位下垂,一路从房间走到客厅,郑海明全靠妻子搀扶前行,仅坐上餐桌旁的椅子这一动作,他就尝试了三四次。坐定后,他依靠听力辨别记者的位置,不时地调整方位。何艳告诉记者,目前丈夫左眼的病灶已经扩散,压迫到右眼神经和脑神经,双眼接近失明,而且基本失去了咀嚼能力,靠吃半流质食物生活。更让人揪心的是,病情一直没有好转,还有一大堆麻烦事等着处理,包括与单位的劳动纠纷。
时间倒回四年前。当时,郑海明作为帝客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担当起管理外销部的责任。“我们公司在上海分内销和外销,内销业务先行开展,起步比较早,外销业务是后来才开出来的。我管的时候是部门起始之初,可以说是我一手建立起来的。那时候上班,每天都要做到晚上九、十点钟,就连双休日有时都没有休息。”郑海明说,公司在多个国家有工厂,包括越南、巴基斯坦、孟加拉国等,即使后来业务成熟了,他也经常要坐飞机满世界地跑。“这些地方,老外又不可能去,全都是让我去联系,忙的时候,天天都要跑机场。”记者从他的劳动合同上看到,郑海明的劳动合同从2009年8月5日到2013年8月4日,职务是亚洲区全球采购经理,月薪四万元。
可能是说的话有点长,也可能是这个回忆让郑海明觉得痛苦,没多久,他就一手按在眼眉上,口水止不住地滴在锃亮的木地板上。看到丈夫如此痛苦,何艳一边帮他擦拭一边劝慰:“如果觉得累就少说几句。”何艳告诉记者,之前,丈夫工作真的是尽心尽力,三天两头出差,即使后来生病开了刀,只要上级有要求,他都硬撑着去完成工作。
何艳所说的生病是2012年7月发生的事,当时,郑海明只是眼睛酸痛,时常充血,开始时以为是用眼过度,到医院简单检查了一下,配了两瓶眼药水。后来滴了两个星期,他的眼疾丝毫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痛,再去医院拍片检查时发现,左眼眶占位性病变,需要手术去除病灶。2012年7月19日,在妻子的陪伴下,郑海明住进医院,进行了病灶去除手术。何艳向记者解释,其实通俗的说法,就是眼眶里有肿瘤,要开刀除瘤,“那时候医生跟我们说去除病灶应该问题就不大了,后来医院也说手术进行得很顺利,病灶都挖干净了。”记者从郑海明这一次的住院小结上看到,经过病理分析,他所得的是中度分化导管腺癌,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泪腺癌。
手术成功让郑海明一家暂时松了口气,他8月2日出院,9月就接到了去香港出差的任务。
“我先生上班后工作强度一如往常,后来美国的一个老总要去香港,他也陪着去了,他这样对公司,到头来公司这样对他,我们真的……”说到这里,何艳终于忍不住,哽咽了起来。
病情复发请假邮件无回复
2013年3月,郑海明因工作需要坐火车去江阴出差,在回来的路上,被别人的行李撞到了左眼,当天回来就觉得眼睛又开始痛了起来。“我先生一直怕影响工作,直到后来他觉得实在不行了,才请的假。我们发的邮件里写得很清楚,3月20日到3月29日,先用上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他们公司上年度没休的年休假可以次年使用,4月1日到4月10日休病假。”一边说着,何艳一边拿出电子邮件的打印件指给记者看,“邮件是发给美国的上级主管,还抄送了上海公司的人事,下面人事也给了回复,表示‘明白’。”记者看到邮件往来全部用的是英文,内容与何艳说的一致。
何艳描述,这次请假主要是在家休养,其间也到医院去配了眼药水,“我们也跟美国总部发过邮件,表示因身体原因,不适时能尽量安排在家办公,这些总部那里都知道。我先生做事一直很仔细,这些邮件都在他的工作电脑里有记录。”
这一次的休养显然没有起到很好的效果,经过耳鼻喉科医院放射学报告诊断,郑海明左眼眶内及其周围、颅内均有强化性病灶,颅内脑水肿或脑软化范围亦较之前扩大。
郑海明只能继续请假。何艳介绍,他这次是在5月26日写的电子邮件,请假从5月27日开始,先用今年的带薪年休假,中间有个端午节假期,然后休病假,所以正式休病假是从6月1 3日开始。这一次请假,并没有像上一次那样得到回复,因为不知单位是否准假,5月底的时候,郑海明和妻子再次发了封电子邮件追问情况,还专门打了个电话给公司人事,“对方就说最近很忙,这事还在处理中,然后就没下文了。”
突被解雇医疗保障无着落
原本盼着人事部门的准假回复,没想到等来的却是一通解雇电话。说到这一段,郑海明离开座位蹲在地上,何艳向记者解释,因为丈夫现在脑子里有水肿,经常疼得难以忍受,一般这时候他就会蹲在地上,可能降低颅压,减少点痛苦。
“今年6月4日,我先生接到公司的电话,说他旷工,时间是4月11日到5月24日,就是我先生两次请假的中间时间,但这段时间他明明在工作啊,再说如果他那么长时间没上班,为什么公司一个催促的电话都没有,而且我丈夫4月份的工资一分没少照常发,如果像公司说的就前面10天请假,后面都算旷工,那干吗全额发这个月的工资?”何艳继续向记者陈述,丈夫这段时间生着病,还在跟供应商打电话、发邮件联系工作,没有耽误任何一个项目的进度,实在不明白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做。对于这点,郑海明也忍不住插话说道:“我明明在工作,公司为什么要这么对我,我实在想不通啊!难道我生了病,企业要把我当包袱甩了?公司怎么能这样对员工,一旦生病就开除。”“我们人事财务都是内销业
务那儿的,外销部没有自己的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我的直接上级就是美国那里,上海这里的人事部门和我们根本就不在同一个楼层工作,他们也从来不来过问我们这里的事,他凭什么说我旷工!”可能因为气愤,郑海明说完,又蹲在了地上。
记者从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上看到解除理由是:“……在2013年4月11日和2013年5月24日期间存在未正常出勤、严重失职等行为,构成了公司《员工手册》第十一章第6条严重违纪的相关行为……”何艳告诉记者,在这段时间里,丈夫和供应商的沟通邮件都有记录,她也为这些记录做了公证,希望能证明丈夫的清白。而除了认为公司是恶意的违法解除之外,更让他们气愤的是,就算是一个普通员工,生了那么重的病,打个电话或发个邮件慰问一下也应该啊,但公司从知道丈夫生病到现在,一句慰问的话都没有,倒是丈夫手下的员工还上门来看过他,听说丈夫被解雇,这些员工还找人事部门求过情。“他的同事说找过人事部门,对方说自己只是执行层面的,决定都是美国总部做的,还让我们不要闹。这次解雇就给四千元补偿,他一个月工资都要四万呢,这四千元算是怎么回事!”
经过何艳的一再催促,公司于6月24日通知他们自己去办理退工。“我不催不行啊,因为丈夫的社保就要被停了,我只得先帮他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失业医疗待遇,然后忙翻译、公证等事宜,申请仲裁讨说法……”
如今的何艳承担起了几乎所有的家庭负担。
她坦言,现在丈夫每天要靠吃安眠药才能睡着,止疼药每天要吃三四次,每次一片还打不住,天天要挂水,营养还不能断,这些费用或许暂时还不至于击垮这个家庭,但郑海明以后的治疗却是场恶战。万般无奈下,何艳为丈夫申请享受失业保险,从每月4万元收入到现在的900元,这中间的心理落差何艳可以陪丈夫一起承受,但实实在在的医药费和无法确定的未来才是真正困住这个家庭的关键所在。
记者调查
企业:走司法程序不便回应
为了了解企业认定郑海明旷工的依据,记者多次联系帝客服饰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的人事管理徐小姐。徐小姐表示要先和企业的法务商量一下,因为此争议的处理一直是该律师在操办。当记者几次追问是否得到律师回复的时候,徐小姐回应,作为企业方面,只能说是因为郑海明违纪在先,其余的细节部分,因为此事正在走司法程序,目前不方便透露。
同事:企业做得有点绝
到底企业给出的旷工处理是否有依据呢?记者在与郑海明的同事沟通中了解到,公司确实没有考勤和签到制度,而且郑海明的工作地点是办公楼的八楼,人事部门在六楼,他们以什么依据判断他旷工大家都不得而知。该同事透露,关于这个问题,听说郑海明也提出过质疑,但人事方面给出的回复是“不作回应”。据该同事了解,这个决定可能是美国方面作出的,和郑海明关系比较好的几个同事都专门发过邮件到美国,为他求情,但美国方面的回复只是让大家不要再讨论这个人的事了。
该同事同时表示,就算郑海明哪里做得不对,毕竟他在公司做了那么多年,大家都上门看过他,他现在的病情非常严重,听说公司就这样解雇他,大家都认为公司做得确实有点绝。
专家点评
是否属旷工企业负举证责任
对于该争议,律师林峰表示,旷工几乎被所有的企业认为是严重违纪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很多企业都将旷工几天以上认定为严重违纪的行为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因此,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旷工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应当拿出诸如考勤表、打卡记录等作为佐证,因为该事件中企业并没有就此事给出回应,所以究竟作为全球采购经理的郑先生是以什么考勤的,他的工作方式是如何的,还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就目前职工投诉的情况来看,如果企业确实认为郑先生存在旷工违纪的行为,那么全额发放工资,且在长达一个半月的时间内,未经过任何方式敦促其上班、纠正其错误行为,至少在管理上是存在疏漏的。
林峰提醒,企业认定职工旷工一般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第二,没有正当理由;第三,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作为职工,不论有何特殊情况,都应当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行事,毕竟情感代替不了管理。
电子邮件也有证明效力
对于电子邮件的证明效力,律师陈朝阳认为,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传递信息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科技化,而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也就成为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载体,使之成为一种新型的诉讼证据,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已为国内外司法界广泛认可和运用。
陈朝阳解释,所谓证据,就是能证明一切客观真实情况的事实。诉讼证据,应该具备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而真实有效的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完全可以具备以上特征的,可以成为一种诉讼证据。
“我国立法上早有突破,并在相关法律上加以规定。1999年3月15日通过的《合同法》第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一次这样明白地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确定为书面形式,即把电子邮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证明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约定和有关事实。从以上的说明可以看出,在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电子邮件可以成为证据的地位早已确定,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电子证据有其特殊性:高科技性、易破坏性、技术含量高、易被伪造和篡改,所以,在实际操作中,要使之能顺利地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会遇到一定的困难。有时,把这种证据作为间接证据来使用,即还需要其他证据来佐证。”
同时,陈朝阳提醒,2001年12月6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此外,职工的电子邮件的签名应显示他身份证上的姓名,而不是英文名,否则,到时还得证明该英文名就是他本人。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利用电子邮件来作为证据使用,虽然法律上认可,实践中也有操作,但其程序复杂,增加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因此建议,职工在遭遇争议时,最好还是有意识地保留其他证据以备不时之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