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06-24 10:05【字号:大 中 小】
单位安排职工超时加班不算,还不发加班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职工只得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而当监察部门进行调查时,单位竟谎称已经和职工达成和解协议了。单位伪造的和解协议也有效?自己的权益到底该如何维护?日前,李小姐带着这样的疑问前来本报咨询。
据李小姐反映,她于去年年底经人介绍进入一家制造企业工作。进公司后,老板就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期限、保底工资和计件奖励等,她觉得这家公司还是挺正规的,可时间一长,她就发现了问题。因为她和她的同事每天要工作12个小时,每周只有一天休息。更让她无法接受的是,如此超时工作,公司竟然不给加班费。她和几个同事向公司提出,可公司行政负责人说,他们是计件奖励的,做得多拿得多,没有什么加班费!无奈之下,她和几个同事一起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公司存在的超时加班、不付加班费等问题。过了一段时间,没有得到反馈意见,于是他们便去询问投诉结果。但接待人员说,你们不是跟公司达成和解了吗?怎么还来?而且该接待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凡职工与公司已协商一致,并且已签订和解协议的,投诉不再处理。这下他们懵了,公司从没有与他们协商过,哪来的和解协议?李小姐和同事们找老板对质,老板满不在乎地说,有本事就去告他,这样他们至少两年内别想拿到钱。这份伪造的协议真的有效吗?老板如此猖狂,职工真的没有办法了吗?
李小姐有些迷茫了。有关专家表示,首先,如果李小姐所言属实,那可以肯定的是,这份所谓的“和解协议”是非法的,因为协议上职工本人的签名是伪造的。协议是协商一致的产物,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认可才能生效。其次,判断是否真有和解意愿也是有方法的,因为一般涉及经济纠纷的调解达成后,都会需要向一方支付钱款,所以有无实际支付也是判断是否真有和解意愿的依据之一。李小姐所在公司如果能拿出李小姐签收的支付凭证也可以证明双方曾达成一致,现在是职工反悔了。再次,现在李小姐也只是从有关部门接待人员口中得知此事,并没有看到所谓的“和解协议”,因此建议她就此向劳动部门反映,相信他们不会仅凭老板一句话,在未彻底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相信所谓的“和解协议”。最后,就老板扬言来看,劳资双方的矛盾已公开化,李小姐完全可以举报甚至通过仲裁来为自己讨回公道。如果诉诸法律时,公司还是坚持所谓协议是职工签订的、有效的,李小姐也可以要求做司法鉴定。
有关专家提出,现实用工中常有单位在与职工发生劳动纠纷时伪造材料,甚至要求职工作伪证,企图规避自己的法律责任。有时也确实会让这些单位得逞,使得职工的权益受损。缘何这些单位敢于以身试法?其实主要还是因为违法成本低。如果我们也能像“欠薪入罪”一样,对于这些伪造证据者实施刑事手段,相信能让职工的维权之路少一些坎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