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0-01-03 13:30【字号:大 中 小】
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全市广大干部职工中形成互助互济、解危救困的良好氛围,广泛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意见》(办字〔2010〕12号)及河北省总工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此项活动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广大职工参与,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参加活动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本着“无病我帮人、有病人帮我”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精神,组织动员全市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积极参与活动,奉献爱心。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支持并带头参与此项活动。
第四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级统筹、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公益性”的原则,各级工会要将互助金的归集、管理、上解、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互助活动的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全市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在册职工均可参加活动。参加活动职工每人每期缴纳互助金60元。
第七条 互助金的来源:互助金由参与职工个人缴纳。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
经工会组织认定并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缴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缴纳。
第八条 本活动每年开展一次。每期互助金缴纳起止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2月底。3月底前,各县级工会和市直单位包括中直省属驻衡单位应完成全部互助金向市总工会的上解,至此各地工会组织不再接收任何单位和组织及个人互助金的缴纳。各地归集上解互助金超过该时限的,市总工会将按收到其互助金之日起,对新参加活动职工重新计算两个月免责期的起止日期。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依照规定和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救助对象为参加活动的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含正在高职高校就读专、本科,符合《计划生育法》,下同)、父母(法定退休年龄以下、未参加医疗互助,下同)。
2、参加活动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同一活动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有十种重大疾病及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按本《细则》规定予以救助。凡参加活动前本人已确诊患有某种疾病(恶性肿瘤除外)的视为带病参加,该病种不予救助。
参加活动前职工本人已患有某种恶性肿瘤,如果参加活动后又患相同恶性肿瘤的,不予救助;如果参加活动后又患其它恶性肿瘤的,按相应标准的30%救助,但救助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如果参加活动中因患某种恶性肿瘤已予救助,其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又患其它恶性肿瘤的,按相应标准的20%救助,但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之后本人患任一种恶性肿瘤均不再救助。
参加活动职工的救助应先于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参加活动职工当期已得到救助,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再患病,分别按对应标准的40%给予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 在一个活动期内或距上次救助一年内,参加活动职工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只享有一次救助。首诊患有一种或几种病并多次住院治疗的,只按连续住院的前三次计算住院费用总额。凡两次住院时间间隔超过30天的,其后次所有住院治疗费用不予计算在住院费总额中。以后活动期同一种病不重复救助。
如果上期全市互助金赔付率达不到80%,对上期住院费在100000元以上的职工,可视情统一开展二次定额救助,但每人两次救助额累计不超过30000元,所需资金在上期互助金余额中列支。申报时间和救助标准,根据当年度赔付情况另行通知。
第十一条 救助期限为一年,即每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连续参加活动的,自住院治疗之日起可随时申请救助;在本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向工会提交救助申请而未提交超过一年时限的,视同放弃申请,不予救助。
首次参加活动职工,应自当期的3月1日起履责,申请救助的时限按本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参加活动职工及其申请救助符合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年龄应以其身份证上的记载为准,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家庭成员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因身份证上的信息与已提交的参加活动职工的纸质或电子档名册上记载不一致,又无充分证据说明原因的,不予救助。
参加活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一般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凡属特殊岗位、工种、较高职务、教授级高级知识分子的从其规定,并由其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已连续参加活动5期以上,之前本人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均未享受过救助的,自本人退休之日起,自然顺延两年,其间可不再缴纳互助金,如本人患重大疾病的,按参加活动职工相应救助标准的40%给予一次性救助,但救助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
首次参加活动职工在当期活动正式履责时限到达后, 30日内已到退休年龄并患重大疾病的,均按对应救助标准的50%救助,但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
第四章 重大疾病及意外事故的救助
第十三条 全市筹集的互助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参加活动职工家庭的救助。
1、参加活动职工在当期内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依住院医疗费实际发生额给予定额救助:
10000元以下的,按每满2000元,给予1000元救助,以此类推。不足2000元的,不再计算救助额;
10001—30000元,给予10000元救助;
30001—50000元,给予13000元救助;
50001—70000元,给予15000元救助;
70001—90000元,给予18000元救助。住院费发生额在90000元以上,每增加5000—10000元,救助金增加1000元,以此类推。但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并住院治疗的(仅限首次住院),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即对应上述各段住院费实际发生额,依次按参加活动职工救助额的40%、30%、20%计算,但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4000、3000元。
2、参加活动职工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其住院医疗费发生额在10000元以上的,对应以下各段(即扣除4000元起付线后的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
20000元以下救助8%。
20001—40000元救助9%。
40001—60000元救助10%。
60001—80000元救助12%。住院费发生额在80000元以上的,每增加5000—10000元,救助金比例增加0.3%,以此类推。但救助金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活动当期经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重大疾病并住院治疗的(仅限首次住院),参照本条第二项规定,救助金对应每段降低5%计算,但救助金最高分别不超过4000、3000、1000元。
3、参加活动职工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在当期活动前已被明确诊断患有与本次拟申请救助相同病种或此病向重度发展的,不予救助。
参加活动职工在连续参加活动期间,患有“其它重大疾病”病种且符合当时两个月免责期规定,但未住院治疗,本次因此病进一步发展而住院治疗且住院费在10000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应各段降低5%予以救助,但最高不超过2000元。否则不予救助。
4、参加活动职工在以往互助期内未曾享受救助,但本期因患急重病未及抢救而亡的或虽经县级以上医院及时抢救(有抢救记录、发生费用)而无效死亡的,给予1000元救助。
5、参加活动职工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主要指车祸、火灾)造成本人、家庭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根据受伤或受灾害程度,参照省总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定额救助,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因非公外出发生交通等事故致伤(亡),且提供了本单位(需工会主席签字)、交通、医院等相关部门有效证据并说明原因的,应按责救助:无责的按规定标准救助;负次要责任的按80%标准救助;负同等责任的按50%标准救助;负主要责任的不予救助。如提交的证材中缺少单位有理有据证明或伤残鉴定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材料,按一般病救助额的50%处理。
6、参加活动职工因非公发生个人意外伤害或乘坐他人车辆发生意外的,均不予救助。
7、参加活动的女职工因妊娠、生产或流产而住院的不予救助。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会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总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救助。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4、自杀、自伤等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救助金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①本人申请书、单位工会对本人参加活动和请求救助的说明。
②户口本、身份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持有的“河北工会会员卡”、银行卡复印件。
③职工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学校)出具的就学、就业以及与职工本人关系(夫妻、父母)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④重大疾病救助除上述所列材料外,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首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理(图像)检验、出院小结等原始病历及医疗收费结算单和其他有关原始票据及其复印件。原始病例等材料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启封章的复印件。
⑤因意外伤害的救助除上述①、②所列材料外,需提供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及公安交通、消防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含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
⑥二次救助的,需由本人、所在单位、县级工会分别出具的二次救助申请、相关证明等材料(注明患病时间、病种、医疗费用、首次救助额等)以及市总批复的首次《救助申请审批表》复印件一份。
⑦其他与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核实。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接到职工申请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完善证明材料,然后由该两级工会分别进行公示。
3、送审。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要如实填写《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鉴定报告书》(见附表3。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其它疾病的,不填此表)和《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4)或《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救助金二次申领审批表》(见附表5),连同其它证材及公示件报市总职工服务中心。送审材料要一式3份,分别由基层工会和县、市总工会留存。
4、审批。由市总工会审批并公示。
5、救助金的领取。一律采取银行转账结算的办法,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市区工会或市总工会分别直接划拨到所属被救助人的“河北工会会员卡”上,暂未办理“河北工会会员卡”的应及时办理,无条件办理的可划拨到本人持有的其它银行卡上。
6、建档。各级工会要对救助对象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属在档管理困难职工的要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总工会帮扶管理软件。
第七章 互助金的收集、使用、审批
第十七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互助金以基层单位为统计单位并收集,建立参加活动职工纸质名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工会)公章后随电子版名册(Excl式样)报县级工会。县级工会审核并统一整理汇总“纸质名册和电子版名册”以及《参与活动单位统计表》各一份(见附表1、2),报送市总工会存档。
第十八条 互助金的上解
各地各单位,须在当年的3月底前,将当期全部的《职工医疗互助情况登记表》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单位统计表》(均含纸质+汇总电子版)及募集的全部互助金,报送和上解市总工会。
参加活动的单位,因各种原因造成本单位职工(含个人)“漏报”而事前未与市总工会作有效沟通并要求补报的,其所有救助对象,一律执行2个月的免责期(从收到救助金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救助资金的审批
基层工会在对职工提交的病例及各种证材进行核对无误后向县级工会提出救助金申请,完整填写相关表格;县级工会核对后报送市总。市总审核审批后下拨救助金。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各地各单位缴纳的互助金全部用于救助活动,纳入县、市级工会财务会计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医疗互助”,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资金的募集、管理、支出等,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或市总工会收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属机打票),并注明“职工医疗互助”款项。购买票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直接收取职工缴纳互助金的基层工会,要将缴款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或市总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互助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市、县级工会通过银行按实名制发放的救助金,要将银行“拨款回单”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筹集互助金,制订互助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互助金的收集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要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实行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把互助金的使用管理,列入工会经费收支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开审计审查结果。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级工会应成立相应活动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开展。具体职责和任务,参见衡工〔2011〕10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互助金和救助金的归集、管理、上解和使用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由相应县级工会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得到的救助金,亦应追回。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自主审批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或拒绝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通报全市工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十种重大疾病具体名称,参见《医疗互助活动工作手册》。被确定为原位癌、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何杰金氏病、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等四种疾病的;患脑中风经6个月治疗后生活能基本自理的、患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尿毒症期或未进行90天规律性透析的、患冠心病及陈旧性心梗的;患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等,均按其它重大疾病予以救助。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院费实际发生额,指三次以内实际住院结算的医疗费用之和,不包括任何门诊费、医院外医药和治疗材料等自行采购费,以及住院期间医院单独开具的我市医保目录外的医药费等。
第三十一条 未就业配偶是指夫妻俩失去土地(指原家庭承包的土地被政府长期征用)、在城镇以上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配偶连续超过半年以上未就业或再就业的。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原因使职工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衡水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