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法律援助范围:
1、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2、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3、各级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
二、职工法律援助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职工法律援助:
1、列入困难职工档案的职工;
2、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或者人身损害赔偿、社会保险待遇,事实清楚,确需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
3、其他工会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职工。
三、职工法律援助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文书;
(三)参与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担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代理人;
(五)担任执行案件代理人;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四、职工法律援助申请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聘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出。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填写《衡水市工会职工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工会、地方总工会或者居住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经济情况证明;
3、与援助案件相关的材料;
4、职工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职工法律援助受理承办
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申请后按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对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对不符合援助条件的,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在15日内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和有关法律援助的文书,由职工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