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工会经费地税代征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征缴流程、执法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征管系统),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工会经费的代征范围
《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冀工发【2005】50号)明确规定:“各地根据工会工作需要,由工会和国、地税协商确定代征范围和对象。部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仍由工会自收,除此之外的企业交由税务部门代征。
按系统管经费的省直、华油、管道、东方物理、邮政、网通、电信、移动、电力、国防、地质、金融、保险、民航、铁路等产业工会,经费上缴部分仍由工会自收。
上述工会自收企业由工会提供具体名单,经地税核实后,不再代征。
二、工会经费的登记
缴费单位在开业投产后的一年内成立工会的,自成立工会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经费登记手续;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自开业投产满一年后的30日内,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拨缴工会筹备金登记手续。 办理缴费登记时,缴费单位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批准成立工会的文件和《河北省缴纳工会经费登记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人员以此为依据进行缴费登记并确定缴费级次。
三、工会经费的辅导
(一)工会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征收。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申报缴纳工会筹备金。
(三)管理人员对从征管系统中查询出或通过日常管理、税务稽查发现的符合条件的缴费单位,在征管系统中税务管理-日常管理-纳税辅导-纳税辅导核查模块对其进行工会经费的辅导。
(四)辅导内容:税(费)种处选定“工会经费”;税(品目)选择“工会经费”或者“筹备金”;预算科目为“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会经费预算级次为地市100%。
(五)管理人员保存纳税辅导核查内容,制作并发起《纳税事项辅导记录》,经管理分局长终审,打印出两份,并经缴费单位签章确认后,税务机关和缴费单位各留存一份。
四、工会经费的申报
(一)工会经费原则上实行按月申报。对于年工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按月申报缴纳,年工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下的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起可以实行按季或半年申报缴纳。
(二)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工会经费,其中“税种”栏目填写“工会经费”;“应纳税项目”栏目填写“工会经费”或“筹备金”;“计税依据”栏目填写“当期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税率”栏目填写“2%”。
(三)各单位可通过网上申报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大厅手工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五、工会经费的缴纳
(一)转账方式征收费款
1.财税库银横向联网方式
(1)外网实时缴费
已签订《电子缴税(费)协议书》的缴费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办税服务厅自助机登录“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中心”进行电子缴费。缴费单位申报成功后,选择网上在线支付,银行根据指令在已签约账户上划缴费款,成功的,“征管应用系统”收到返回税票信息后自动实时上解销号。
(2)办税服务厅实时缴费
具备电子缴费条件的缴费单位也可以在大厅实现电子缴费,在“征管应用系统”选择实时扣税,银行处理成功的,“征管应用系统”收到税票信息后自动实时上解。扣款失败,反馈详细失败信息。
(3)办税服务厅自缴核销
缴费单位未签约生效《电子缴税(费)协议书》,可以在“征管应用系统”选择自缴核销缴费,打印纸质《税收通用缴款书》后,缴费单位持《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划转费款。
自缴核销业务以纸制《税收通用缴款书》为准,收到报查联后,当日做上解销号。
(4)办税服务厅刷卡机缴费
用人单位到办税服务厅缴纳费款,可使用银联卡通过刷卡机在税务端进行缴费,征收部门收到刷卡机返回的成功信息后,打印《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同时“征管应用系统”自动完成上解销号。
2.同城转账方式
(1)对通过本地银行转账缴费的缴费单位,在 “征管应用系统”制作《税收通用缴款书》交缴费单位,或由缴费单位自行填开《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交银行划转费款。
持现金到银行缴纳费款的缴费单位,在“征管应用系统”中制作《税收通用缴款书》,到银行解缴费款。
(2)收到缴费单位交回经国库经收处盖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后,当日做上解销号。
(二)现金方式征收费款
收到缴费单位交来的现金后,在“征管应用系统”制作《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缴费单位,当日或次日向现金解缴人员结报。现金解缴人员在“征管应用系统”制作《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向银行解缴费款后,在“征管应用系统”做上解销号。将《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报查联传递基层票证管理人员。
六、工会经费的信息传递
一个征期结束后10日内,各级地税机关税政科向同级工会提供缴费明细及汇总信息。
七、工会经费的减免和缓缴
(一)工会经费不得减免。
(二)缴费单位因经营困难,连续三个月以上发不出工资的,可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向县以上工会申请缓交工会经费,县以上工会应在20个工作日内批复,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但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八、工会经费的违规处理
(一)工会经费因误征、错征、串户等造成多缴的,由主管工会将多缴的工会经费从“工会经费集中户”退还给缴费单位,或经缴费单位同意,也可用多缴的经费抵顶以后应拨缴的工会经费。
(二)缴费单位欠缴工会经费的滞纳金由各级工会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收缴,地税部门不再代收。
(三)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或拒缴工会经费,经催缴无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总工会,由县以上工会依照冀高法发【2005】142号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缴费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支付令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又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本规程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代征工会经费工作的通知》(冀工发[2005]50号)、《河北省工会经费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冀工发[2008]4号)、《河北省总工会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税务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工发【2014】1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