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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县李某自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在邢台县某石材厂从事锯石材工作。其所处工作环境中,砂砾、粉尘飞扬,非常人所能承受,属于高度污染行业。李某先后在石材厂工作五年多,直到2013年3月,出现咳嗽、乏力、轻咳无痰、呼吸困难等症状后,才被迫停止工作。2013年7月16日,李某入住河北省胸科医院,被诊断为尘肺病。随着病情日益恶化,李某每天再没有力气做其他任何事情,这对一个正直壮年的男人来说,无疑是精神与身体上的双重打击。为此,李某家属曾多次找石材厂要求赔偿,但均被石材厂以各种理由拒绝。雇主态度之强硬,让李某决心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3年9月,李某向邢台市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求助。经过审查,工会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并办理了职工法律援助手续。 经进一步了解,某石材厂工人都没有采取特殊职业病防护措施,单位也没有对职工进行危害防治。在邢台当地,职业病劳动争议少之又少,该从何处下手、需要哪些程序、要找哪些部门,都是未知数。法律援助律师不灰心、不气馁,一心要为李某讨回公道。经过多方咨询与讨论,他明确了办案思路,即遵循一般工伤程序,先确认劳动关系,再以职业病为入口认定工伤,进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索要赔偿。 因申请确认劳动关系,法律援助律师着手了解单位资质等信息,发现某石材厂属三人合伙经营,其中一位合伙人已意外去世。李某2009年在石材厂工作时,实际上是两人在经营。援助律师认为,应将三人列为共同的被申请人,但已故的合伙人怎么办、能否将其妻子列为共同被申请人、是否需提交合伙收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等证据?抱着尽力一试的态度,律师先以另外两位合伙人为被申请人,后再进行追加。庭审时,单位提出,李某曾从事其他工作,与现病状存在必要的关联,这让援助律师心底泛起一丝焦虑:虽不影响此次关系的事实认定,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上有了断隔,会不会对后续的职业病认定埋下隐患?这显然对于我方不利。经过庭下沟通,四个月后,仲裁委确定李某于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2009年10月至2013年3月在某石材厂从事锯石材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此时已到2014年初,根据工伤科要求,律师向职业病诊断机构——邢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提交了申请和相关材料。同时,疾控中心联合邢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调查了李某曾经的工作环境情况。至2014年10月,又再次补充函告了解环境监测结果,是否有检查档案等。之后,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李某在某石材厂接尘总工龄5年3个月,现为矽肺贰期。2015年6月,李某被认定为职业病,属工伤。2016年7月,经鉴定为四级伤残。
一切看似顺理成章,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索要赔偿40多万元,但其中存在诸多争议和风险,这些鉴定书、认定书、诊断书是否都已成功送达被申请人,此次能否能让其中去世的合伙人妻子承担连带责任,这中间但凡一个程序出错,都将会功亏一篑。尤其是最后的鉴定结论生效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现在能否立案。李某也确实在其他矿井、建筑工地有相关工作经历。自事发时至今已历时3年,当事人心力交瘁,经与李某家属沟通与分析,家属同意援助律师意见,决定李某家属私下与单位三合伙人沟通,援助律师与仲裁委沟通,同时按照法律程序正常进行。
2016年9月30日,仲裁委开庭,被申请人除了答辩李某有其他地方的工作经历外,还认为其工作时没有直接接触粉尘,不会导致尘肺病。并声称,有工友作证,随时可出庭。此举对我方极为不利。但在不知后续能否调解的情况下,庭审中,援助律师仍据理力争,坚决认定被申请人存在过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过激烈辩论后,对方气焰明显下降,形势也慢慢偏向我方,此时援助律师提出可以考虑调解。在争取李某家属意见后,援助律师从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向被申请人表达了以下几方面意思:用人单位为三方,平分后赔偿数额并不多;李某的情况被申请人都了解,现身体非常虚弱;案件历时三年,给双方心里都造成极大的压力。现出现纠纷,正好大家聚在一起共同想办法解决;都为乡亲,我方主张的数额也不过分,在被申请人可承受范围之内等。
历经两个多小时的劝说与引导,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一次性赔偿李某12万元,双方在仲裁委的主持下签订调解书,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本案是职业病工伤赔偿的典型案例。普法千言不及身边一案,本案职业病工伤赔偿的解决过程和成功解决,对基层职业病防治和工伤法律知识普及将产生极大促进作用,故本案也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
职业病认定和工伤赔偿比一般工伤赔偿难度更大,法律援助律师既需要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也需要对受援人具有极强的同情心和责任心,需要付出艰辛细致的劳动,还要拥有一定的办案智慧。本案工会律师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在劳动仲裁委的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解决了工伤职工的燃眉之急,推动了当地职业病工伤案件的办理。应当注意的是,在劳动仲裁庭主持下的调解,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调解,工会律师对相关的法定赔偿标准应履行充分告知说明义务,提醒职工在法定标准以下赔偿的法律后果,促使职工谨慎处分其民事权利,并作好相关记录。
我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或者终止具体环节,职业病防治法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一些乡村加工企业属于典型的小生产、大污染、长潜伏、重危害,从业人员多是缺少基本职业健康知识的农民工,又处于工商、安全生产等行政管理的边缘,“职业病下乡”现象应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